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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确保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 74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原则
1.“四不放过”原则。

实行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

2.“事前问责”原则。

突出预防为主、事前问责,实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预防性前移。

3.“联职联责”原则。

业务保安部门对各类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实行联带追究责任。

4.“孰重”原则。

按照责任追究对应标准,对负有多种安全责任及上级部门与集团公司处分意见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

二、事故行政问责
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兖矿集团发〔2008〕 2号)界定的主体责任、业务保安责任,根据事故等级,依据事故情节、性质、类别,对在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侥幸事故、设备产品质量导致的事故等四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事故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及业务保安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一)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1.煤矿发生性质较重的1人轻伤或1人一般重伤责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2.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性质较重的1人轻伤或1人一般重伤责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降级、开除留用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煤矿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党支邵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于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
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对煤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对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党政王要负责人给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对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7.煤矿发生一起2人或年内两起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给予撤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对煤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对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2人或年内两起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贡人给于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对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9.煤矿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或年内三起及以上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煤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对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二)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8〕 479号),对在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发生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轻伤1人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的一般重伤1人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内部二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一般重伤1人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内部二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严重重伤1人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发生内部一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严重重伤1人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内部一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死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发生内部特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死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重大侥幸事故
发生重大侥幸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因设备或产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事故因采购或集团公司内部制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产品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采购、集团公司内部制造和销售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五)谎报、瞒报、退报、漏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谎报、瞒报、退报、漏报的;破坏事故现场和证据或出具伪证,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视严重程度和事故性质,对负有责任的区队(车间)有关人员及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三、事前行政问责
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界定的主体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对有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指示指令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不力等主要事前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查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视严重程度,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安全职责不清的,业主单位与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不清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的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应急管理不到位的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演练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分管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应排查出而未能排查出的;未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车间)技术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和整改措施的,或未按计划治理完成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车间主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六)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的
1.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编制,或内容存在安全技术缺陷的,视严重程度,对编制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审批签字的,或对存在的安全技术缺陷没有审查出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因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车间主任)和技术管理人员、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七)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跟踪监督的,未对查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未按规定对特殊时段、重点单位、薄弱环节、重点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安全专盯的,或因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安全监察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八)安全培训不到位的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因安全培训不到位,干部职工应知应会率达不到100%的;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培训费用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安全培训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因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薄弱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安全教育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的
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分管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一)同类问题和隐患反复出现的
同类问题和隐患反复出现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车间主任)、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的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检测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四)采购或内部制造、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产品的
1.集团公司内部制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备品配件等产品的,视严重程度,对制造、销售责任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备品配件等产品的;或因设备、设施等未严格执行进厂验收制度,致使存在的安全质量缺陷未能及时发现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五)有关部门安全保障不到位的1.未及时根据单位领导研究意见或要求,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未按要求及时将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或工程、设备、设施等列入计划,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计划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未按计划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劳动定额、定编、定员意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与使用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备品配件等未按计划及时采购导致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采购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6.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救治等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卫生防疫负责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地面防火业务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保卫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地面道路交通运输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六)“三违”人员责任追究
1.管理人员
(1)发生一次一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三次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2)发生一次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撤职处分。

2.工人
(1)发生一次一般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降级处分;年内发生三次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发生一次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给予降级处分;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行政问责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程序。

对各类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监察、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给予集团公司领导行政处分的,由集团公司向山东省委组织部、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复后由集团公司落实。

(二)死亡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在协助煤矿安全监察局或所在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同时,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监察、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五、事故和“三违”分级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级标准。

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7〕 3号)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8〕 479号)。

(二)一般重伤和严重重伤分级标准。

严重重伤是指导致终生残厌、丧失劳动能力、损失工作日在1000天以上的,或者险些致人死亡,经抢救保住生命、性质严重的人身伤害;一般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未达到严重重伤标准,经过治疗能够恢复正常工作能力的人身伤害。

(三)重大侥幸事故。

是指虽然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较小,但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严重“三违”标准。

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7〕4号)。

六、其他规定
(一)对性质严重的安全问题,或性质、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在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采取解聘技术职务或调离现职岗位等组织措施。

(二)受行政处分人员执行年薪制的,按照兖矿集团发(2004〕 286号文件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扣除其处分期内的效益年薪。

(三)各级组织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纪律处分规定,认真落实对各类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意见,确保执纪到位。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由纪委监察处对监察情况进行通报。

没有认真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意见的,视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五)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七)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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