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英荣与覃封平、蔡华庆、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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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英荣与覃封平、蔡华庆、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41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庆添梁家伟秦燕
【审理法官】苏庆添梁家伟秦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英荣;覃封平;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蔡华庆
【当事人】彭英荣覃封平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蔡华庆
【当事人-个人】彭英荣覃封平蔡华庆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苏明明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苏明明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莹廖旭东苏明明
【代理律所】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彭英荣
【被告】覃封平;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蔡华庆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彭英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6 21:57:43
彭英荣与覃封平、蔡华庆、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民终4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英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封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经营者:蔡华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华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明,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彭英荣因与被上诉人覃封平、中山市东凤镇金泉水一方足浴中心、蔡华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彭英荣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彭英荣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英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庆添
审判员梁家伟
审判员秦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罗海欣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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