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射击协会章程(06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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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射击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射击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我市射击运动工作者、专业人士、爱好者等个人和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射击运动的广泛开展。

在普及射击运动的基础上,提高专业运动技术水
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实现
祖国和平统一贡献,并通过射击运动的相互交流增
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机关是广州市社团办。

本会接受广州市体育总会和广
州市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9号广州市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邮政编码:510010;
电话:0086-20-8666277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宣传、推广和组织广大群众参加射击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承担市体育局、市体总委托的射击运动竞赛和培训任务,承担各类型、各层次训练单位的业
务指导。

(三)审议教练员、裁判员的考核、评选和晋级。

(四)协助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性的射击竞赛。

(五)积极组织射击运动科研活动,编印科技刊物,宣传资料,学习推广先进经验。

(六)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七)指导和参与射击运动场馆、会所、设施、器材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射击运动产业实施专业统
一管理。

(八)代理射击运动广告宣传,统筹发布新闻、广告信息。

(九)在主管单位的同意下,与同行业协会进行国际友谊交往。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成年个人会员、青少年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有关制度规定,并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三)射击运动的工作者,射击运动个人和团体爱好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培训、科研等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四)在本会指定的射击场馆、会所内活动可享有优惠待遇。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偿射击训练活动并可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积极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

(三)关心、宣传开展群众性射击活动,积极参与协会的各种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常委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处理日
常事务工作。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和工作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
若干名。

本会聘请积极支持本会和射击运动的企
业界人士出任会长和副会长。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
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
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的2/3以上表决方能生
效。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是由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及各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本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宣传科研委员会、经济管理委员会、会员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

(二)召开委员会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
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
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会员不参与本会经费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
行正常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
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因故不能出任时,正、副主席和秘书长有权联席审定继任人选,并决定任
免。

报市协会办公室批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微、标微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射击协会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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