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的呈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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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文〔2007〕57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学代课教师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聘用合同
管理工作意见(试行)
(3月)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今后取消代课教师名称,一律称为聘用合同管理教师(以下简称为合同教师)。

现就合同教师的招聘、管理及相关待遇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大计、教师为本的原则,全面激发队伍活力,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聘用原则
(一)择优聘用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断创新招聘方式,提升招聘质量。

(二)能进能出原则。

用人单位与合同教师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严把入口关、疏通出口关,建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三)尊重人才原则。

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保证合同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合同教师自主择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
管。

(四)定期轮岗原则。

合同教师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六年,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必须是近两年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晋江籍代课教师)。

2、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3、身体条件达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4、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

5、县级计生证明,证明无违反计生政策或违反计生政策处理到位且已满限制期限。

(二)其他条件
1、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岗位教师资格。

2、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历。

3、面向社会新招聘的合同教师必须(指尚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代课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其中应届统招统配师范类大专或以上学历毕业生允许应聘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年龄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但必须获得相当于县级及以上教育教
学竞赛表彰的)。

4、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学历、教师资格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招聘与调配方式
(一)招聘方式
原则上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代课教师中招聘,在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招聘结束后,再根据编制情况视人员差额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由教育局、人事局联合组织,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和面试按照5:5比例计入总分,从高到底择优招聘。

笔试主要考察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

面试采用以试讲或说课的形式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

原有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符合条件的持有相应岗位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可以直接转为聘用合同教师。

其余应聘对象,均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聘。

为吸引优秀师资,以下类型的应聘人员可采取灵活措施,简化招聘程序,采取不用笔试,只进行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

1、学历达标的统招统配师范类毕业生,年龄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

2、报名应聘小学合同教师的统招统配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

3、原有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学历达标但尚未取得相应岗位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4、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教学经验的持有相应岗位教师资格证
的在职教师(含民办)。

(二)调配方式:在坚持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调配的基础上,鼓励应聘人员与各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三)招聘与调配时间:每年8月份。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聘用单位与合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到各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鉴证。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一份存入合同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二)采用固定期合同,合同期1至3年。

聘用单位应综合考虑今后几年本单位的师资需求与合同教师的实际表现,决定合同期限。

原则上,签订3年合同期的不能超过本单位合同教师职数的40%,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不能超过本单位合同教师职数的70%。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合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劳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续聘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六、合同教师待遇
市财政每月补助工资标准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合同教师1000元;
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合同教师800元。

一年发放12个月工资。

同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60%以上交纳(即800元),比例为26%(市财政承担18%,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费按泉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目前按1100元)的9.5%(市财政承担7.5%,个人承担2%)交纳。

合同教师的年度考核奖金、各类津补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酌情兑现。

财政补助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造册,经教育局审批后,送市财政统一发放,按期足额直接汇入个人帐户。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为解聘人员缴纳有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如果解聘人员尚未达退休年龄规定的年限,允许其自行接续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增加附加条款。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
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教师:
1、合同教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合同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考核不合格或有2年考核基本合格。

4、20XX年9月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超编、撤并等客观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裁减合同教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教师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参加国家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合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教师不能履行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合同教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合同教师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单位与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教师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停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终止、调转或衔接工作。

(八)被辞退或开除的合同教师一律不能在晋江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应聘。

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

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合同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合同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受聘期间聘用单位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予以补缴完毕。

(二)有下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教师同意解除的。

2、合同教师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3、合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聘用单位超编、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合同教师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合同教师在教育系统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合同教师工作年限以连续在教育系统的工作时间计算。

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发,即半个月,工作时间满半年(即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发。

(三)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合同教师,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四)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处理
(一)要建立和完善合同教师的争议仲栽制度,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合同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教师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劳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仲裁。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单位聘用争议的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九、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要成立晋江市合同教师聘用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人事、财政、劳动、监察、教育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切实加强对合同教师聘用工作的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也要相
应成立合同教师聘用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管理。

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参照相关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合同教师的日常管理,尤其是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合同教师学年度考核由市教育局参照晋江市教育系统每学年度的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要加强合同教师的日常考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实行滚动管理。

(三)要切实激发活力。

要通过严格奖惩制度、创新用人机制等,不断激发合同教师的工作活力。

教育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的评优评先中要充分考虑合同教师名额;要积极创设条件,允许和鼓励合同教师积极参与各种教育教学竞赛、业务培训和学历进修。

今后,每年的新教师招聘都将适当考虑招聘一定数量的符合招聘条件的合同教师,对长期表现优秀、教学成绩突出的合同教师要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合同教师经全市统一招聘后即为正式入编教师。

(四)要切实提高素质。

要不断抬高合同教师的准入门槛,并重点围绕提高学历层次、提升师德修养、提高教学水平等,切实加强合同教师的过程性管理与培训,切实提高合同教师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实施
(一)本方案从1月1日起执行。

为方便工作运行,现经市教育局审批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过渡为合同教师,但只享受市财政按月工资补助方面的待遇,不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过渡期至7月30日。

8月根据聘用聘用结果择优重新聘用。

重新聘用时,原则上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经教育局审批的合同教师中聘用。

(二)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劳动合同书》文本样式。

(三)本意见由晋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合同教师管理意见
市直有关单位: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教育局。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晋江市委办、市委编办、教育工委、人大教科文卫委、政协文史委,市委杨益民书记、市政府
李建辉市长,市委陈健倩副书记,市人大颜子鸿副主
任,市政府蔡萌芽副市长,市政协王庆芬副主席。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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