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制约及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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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制约及其化解
目前,融资约束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极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常此以往,必将对我国经济造成损害。
本文从外部环境入手,分析了当前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因素,并提出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以期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对策
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数的95%以上,创造的新增就业机会比例高达80%,尤其是中小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0%和40%。
尽管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获取资金难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要阻碍,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因素分析
(一)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银行体系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发展银行及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组成。
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绝大多数资金,却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旧的思维惯性,使大部分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无法纳入其贷款范围,同时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和信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中小企业各种特殊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资金不足,吸引存款的能力弱,不足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同样存在观念、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问题。
风险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一些开放基金由于投资观念和法律障碍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市场法制环境
200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融资、创业、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作出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只是原则上的,具体怎么实施,通过哪些程序来实施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一些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颁布《风险投资法》,对风险投资的来源、风险企业的界定和选择、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进行法律规范,从而影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阻碍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
我国还没有对破产企业及其范围的界定、企业破产保护和重整、企业破产产权转让及其程序给予明确
规范。
因而,一方面影响了中小企业整体的融资环境。
因为真正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是那些具有成长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而那些资不抵债、产品陈旧、没有市场的中小企业是市场淘汰的对象,是不能融资也不应融资的,正是这些企业的存在影响了整个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清除这些“融资黑洞”对整个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将起到规范作用。
另一方面影响了产权市场的建立。
中小企业的产权界定、转让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中介机构法律规范也不健全。
很多中介机构还没有摆脱行政色彩,从设立、人员配置到运作、服务不是服从市场的需要而是服从政府的需要。
不管是技术中介、审计服务、法律服务、产权交易还是劳动力市场中介、信息服务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权的干预。
没有真正起到中立、沟通、服务的市场中介作用。
(三)市场信用制度
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重关系而轻信用;政府信用缺失。
政府政策多变,失去市场经营主体的信任,政府干预市场过多,造成“政府失灵”;法律法规不完善及执法不严,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守信者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信用制度缺乏。
守信者与失信者没有区分的标志,导致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缺乏保证应该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企业信息记录系统,给失信者以可乘之机;缺乏一个规范的中介组织对企业信用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对本来信用等级不高、经营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清、信息披露少而陷入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来说则是雪上加霜。
同时,金融资本市场的秩序混乱又加速了市场信用环境的恶化,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四)资本市场建设
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中介制度、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完善的市场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上述制度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如准入还靠行政审批;竞争规则不公平;监管主体与行政主管部门同一;中介机构执行政府行政职能且行为不规范,提供信息不准确;退出机制不灵活,风险投资成功没有安全退出通道,而投资失败也不会被驱逐。
(五)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制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机构主要还是按行业设立并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和农业部设立的乡镇企业局也是按所有制进行管理。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这种管理体制下的中小企业显然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而只是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且各行各业分立、分散的行业中小企业。
其导致的后果是政府不能为大部分非国有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
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讲信用环境
就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现象,国内许多学者都从自己研究的领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主要有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提出:在融资上,银行应努力寻找优质的中小企业给予放贷,胡小平、杨锦等提出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中小基金等来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本文认为以上共同点在于这些措施的有利实施都必须基于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之上。
(二)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策性金融贷款融资支持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通过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调动商业性金融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积极性。
在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时,可根据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一是政府出资组建担保基金,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
它可以采取两种运作方式:第一种,将担保基金额度交给政府选定的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照指定的投向和条件选择企业发放贷款,若出现风险损失,担保基金承担贷款总额的一小部分;政府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一年一定,及时调整委托银行。
第二种,组建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按章程和担保条件向金融机构推荐具有一定政策风险的贷款企业,担保机构承担贷款大部分风险。
二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机构,也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实行会员制的担保机构,只对会员短期资金需求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总额控制在基金总量的一定倍数以内,担保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进行义务辅导;接受贷款的会员企业应按担保机构和银行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信息资料;风险损失由担保机构与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摊。
第二种,实行股份制经营的担保机构,采用两级抵押形式:第一级是担保机构将其股权交由选定的商业银行托管,如果贷款风险损失达到事先约定的比重,商业银行可将其变现抵充遭受损失的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以不超过该担保机构有效净资产的一倍提供贷款,贷款利率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度下浮相应比例来确定。
第二级是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时,除实施财务监督外,必要时可采用短期持股方式参与授信企业董事会决策,到期后出售股权,回收贷款。
(三)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