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划分标准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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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90万元(含90万元) 屋买卖合同仍按原(武国土房发 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认定。 〔2008〕482号)规定标准执行。
其他
住房其销售总价按扣除有关精 计算;高档商品住房的界定时 合同中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商品住房的认定工作由武汉市
-
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商品住房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负责认定;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普通住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 建筑面积容积率
单套建筑面积
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 武开管联 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2004]1号
2004年1月14日
-
-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鄂地税发 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 [2006]215号
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8日
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 1.5以上)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 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实施
意见
武国土房发〔 2008〕13号
2008年1月8日
1.5(含1.5)以上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 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
通知
不超过80万元Βιβλιοθήκη 含80万元)2008年11月1日前,凡个人买卖住 房并签订合同的仍按照《关于武 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 知》(武开管联[2004]1号)和《 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 房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国土房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装修成本;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
-
别墅类(含联体)商品住房除 外,售价在5700元/平方米以下且
单套销售总价在80万元以下
2008-1-8,新报建项目按本规定 执行,此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2004年《关 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 的通知》(武开管联[2004]1号)
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负责认定。
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住房保 责认定。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高档商品住房、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售价规定
单套建筑面积售价超过5500元/ 平方米或销售总价超过70万元的
商品住房
执行日期 2004年3月1日
其他
对于精装修的商品住房其销售总价按扣除有关精 装修成本后的余额计算;高档商品住房的界定时 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对于销售的精装修商品住房的认定工作由武汉市 开发办负责
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网签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中心城区:总价不超过140万元 的房屋买卖合同,按调整后的普 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含140万元);其他远城区:总价 通住房标准执行,原已签订的房 装修成本;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住房保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装修成本;装修的商品住房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
规定执行。
2008年11月1日起,凡个人买卖住
房并签订合同的执行新标准;
中心城区:单价7000元/平方米 (含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 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他远城区:单价5700元/平方米 (含57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
武国土房发〔 2008〕482号
2008年10月27日
中心城区:1.5(含1.5)以上; 其它远城区:1.0(含1.0)以上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 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
通知
武房发〔2011 〕198号
2011年11月29日
中心城区:1.5(含1.5)以上; 其它远城区:1.0(含1.0)以上
其他
住房其销售总价按扣除有关精 计算;高档商品住房的界定时 合同中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商品住房的认定工作由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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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商品住房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负责认定;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普通住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 建筑面积容积率
单套建筑面积
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 武开管联 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2004]1号
20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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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鄂地税发 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 [2006]215号
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8日
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 1.5以上)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 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实施
意见
武国土房发〔 2008〕13号
2008年1月8日
1.5(含1.5)以上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 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
通知
不超过80万元Βιβλιοθήκη 含80万元)2008年11月1日前,凡个人买卖住 房并签订合同的仍按照《关于武 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 知》(武开管联[2004]1号)和《 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 房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国土房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装修成本;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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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类(含联体)商品住房除 外,售价在5700元/平方米以下且
单套销售总价在80万元以下
2008-1-8,新报建项目按本规定 执行,此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2004年《关 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 的通知》(武开管联[2004]1号)
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负责认定。
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住房保 责认定。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高档商品住房、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售价规定
单套建筑面积售价超过5500元/ 平方米或销售总价超过70万元的
商品住房
执行日期 2004年3月1日
其他
对于精装修的商品住房其销售总价按扣除有关精 装修成本后的余额计算;高档商品住房的界定时 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对于销售的精装修商品住房的认定工作由武汉市 开发办负责
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网签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中心城区:总价不超过140万元 的房屋买卖合同,按调整后的普 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含140万元);其他远城区:总价 通住房标准执行,原已签订的房 装修成本;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住房保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 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 装修成本;装修的商品住房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 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
规定执行。
2008年11月1日起,凡个人买卖住
房并签订合同的执行新标准;
中心城区:单价7000元/平方米 (含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 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他远城区:单价5700元/平方米 (含57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
武国土房发〔 2008〕482号
2008年10月27日
中心城区:1.5(含1.5)以上; 其它远城区:1.0(含1.0)以上
140平方米(含 140平方米)以
下
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 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
通知
武房发〔2011 〕198号
2011年11月29日
中心城区:1.5(含1.5)以上; 其它远城区:1.0(含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