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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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12.21
•【文号】国税函[2001]961号
•【施行日期】2001.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招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61号2001年12月2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第六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262号)收悉。
关于合肥至安庆高速公路等33个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招标项目(见附件)退税的问题,经审核,考虑到上述招标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有关退税规定的情况,总局同意对上述招标项目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核准的招标项目备案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