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优化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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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优化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取政策
公路是国家必备的公共基础设施,而公路建设也是社会性的公益事业。
确立和完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法律地位,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于强化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影响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不到位的主要因素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坏,包括挖掘损坏、事故损坏、破坏公路赔偿费;二是间接损坏,包括无法直观判断的损失和占用公路补偿费。
1.1 赔补偿费收取性质有争议。
即路产赔偿究竟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上确认路产损害是一种民事责任。
而民事责任的双方应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赔偿标准也应由市场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损坏相对人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路产损害索赔很难执行到位。
1.2 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不合理。
例如:《青海省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标准》中规定,损坏一株胸径5cm的树木,应收取赔偿费150元,当事人难接受。
案例:某市公路段曾发生一起路损案,一辆箱式货车,因交通事故损坏了路肩上的20多株紫薇和海龙球,当肇事车主见到执法人员4000多元的路损核定赔偿单时,拒绝缴纳赔偿费,要求自行补植恢复。
而执法人员则认为,补植公路绿化是需要专人定期管护且包成活率,当事人在此期间内能否履行跟踪管护到位?公路管理部门很难监管。
因此,坚持要求肇事车主按规定交纳赔偿费,双方各执已见,该案路赔费至今未能索赔到位。
1.3 损坏路产逃逸案件较多。
《公路法》第53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但许多路损案发生在夜间,损害路产当事人由于自身车辆损失不大或仅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无其他责任险,报案后,不但自己要承担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责任,还必须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处罚),缴纳事故车辆施救费、停车费等。
因此,肇事后逃逸对其来说既减轻了经济损失,又逃避了行政
处罚,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某市公路段发生一起损坏路产逃逸案,肇事车共损坏公路护栏7片,立柱6根,支承架11个,路产赔偿费达12000余元。
从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看,是一辆大型货车在刮蹭护栏后,自身车损不大,肇事后直接驾车逃逸。
类似路产损害逃逸案件每年不下30起,损失路产赔(补)偿费十万元左右。
1.4 重大死亡事故的路赔费难收取。
据统计,死亡事故路损案件占到全年路损案的近10%。
多数肇事车主在赔偿死亡受害人,医治伤者后,已倾家荡产无力赔偿,对路产赔偿责任能赖则赖、能躲则躲。
案例:某市公路十字路口发生一起1人死亡、2人重伤、损坏公路路产17000余元的重大交通事故,路政人员曾多次与办案交警对接,多方联系异地肇事车主未果。
如果公路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索赔,受异地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等因素影响,其索赔难度不言而喻。
如果是车主死亡,路损索赔将更难实现。
1.5 政府干涉,导致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
随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招商企业沿路发展的趋势也在不断上升,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引资时承诺投资商免缴公路道口搭接、占用费,积极主动铺设工业区和沿路企业平交道口,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等。
案例:近年来,地方政府和沿线乡镇在公路两侧兴建工业园区、实施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以及电网改扩建工程,涉及公路挖掘、穿越、搭接道口、埋设杆线、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行为,当公路部门查处时,地方政府大都抛出民生工程和发展经济等说辞,层层施以行政压力,导致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路产赔(补)偿费收不到位。
2、优化公路赔(补)偿费收取的解决对策
2.1 在车辆事故处理环节增设路产损失认定。
对车辆发生事故的路段必须进行强制性鉴定,无路产所有人鉴定结论不得结案。
同时在一定距离内设置免费报案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当天兑现制,提高全民保护公路意识。
2.2 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拒绝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设施进行坚决取缔;对已取得的许可项目要按年审核,逐年足额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2.3 着力解决条块利益带来的矛盾,加大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护公路方面的考核力度。
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让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公路沿线建设规划,对各类占用公路行为提前介入,提前处理。
对确需占用公路的应足额收取路产损
失赔补偿费,否则禁止占用;同时让政府参与制定路产赔补偿费管理使用方案,有效解决条块利益带来的矛盾。
2.4 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交警有维护交通安全,协查路产损害案件的职责和义务。
定期召开路政、交警联席会,通报相关路产损害逃逸案件,请求交警部门介入协查,提高破案率,打击损害公路逃逸违法行为。
建立群防群管机制。
强化路政日常巡查,聘请责任心强的沿线养路工为路政协管员,在公路沿线增设路政宣传监督牌、投诉举报牌,公布免费举报电話,对协查举报危害公路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兑现,提高全民参与保护公路的积极性。
2.5 邀请人民法院组织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
随着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公路管理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显得愈来愈重要。
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定期与人民法院召开联络会议,通报路政执法情况,对路产损害疑难案件的索赔主动向人民法院咨询,邀请法院组织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
不断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对损害公路并有赔偿能力的“老赖”,坚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路产损害赔偿费足额收取。
2.6 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公路管理部门对政府的民生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既要管理也要服务,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理解、支持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明确公路环境也是投资环境,是城市形象,是政府形象。
政府领导应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以科学发展观的思维,理性对待民生工程、招商引资和公路管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切实重视公路管理工作,支持公路部门依法行政,变部门管理为政府管理,有效保障公路路产、路权责职落实到实。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
加强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定,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公路事业财务管理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案件时常发生,这一现象对交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强化公路赔(补)偿费收取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杨韶英,对收费公路问题的思考,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