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的一些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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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的一些法理分析
如若抛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摒除两国长久以来的积怨和矛盾,且不去管事件发生后的国际形势和政治因素(诸如美营救人质失败、两国之间的制裁和反制以及后来爆发的两伊战争对事件的影响),只从单纯的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的话,1979年伊朗民众冲击美驻伊大使馆掠夺并扣押美国人质事件其实是很明了的。
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关系权利条约》以及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并结合伊朗政府前期的相关不作为以及后期政府对人质的扣押行为的事实,完全可以得出伊朗民众冲击使馆事件应该由伊朗政府承担国家责任的结论。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出分析:
首先,伊朗民众在美国主义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活动,袭击并进入了美国大使馆,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向伊朗当局呼救,但伊朗保安部队没有干预或控制局势,最总导致大使馆被占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伊朗政府在可以预见并接收到美使馆的求助信号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控制游行示威的措施,反而采取了漠视不作为并放任事件发展甚至希望事件恶化的态度,从而间接导致了美国使馆被游行民众所袭击并占领。
根据条约规定,伊朗政府明显没有履行相关的条约义务,需要承当相应的国际责任。
其次,占领者在占领大使馆后出现了疯狂的搜索掠夺并焚毁外交与领事档案文件的情况。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第二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遇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遇使馆长期或暂时撤退时,接受国务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
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
美国使馆的外交文件和档案处于使馆内部,属于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范围内,占领者焚毁档案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条约规定的,而且性质相当恶劣。
最后,占领者扣押了使馆人员作为人质,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
伊朗民众的不理智行为已经违反了条约的该项规定,而且人质事件持续了差不多两年,后期一直是伊朗政府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和扣押使馆人员,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条约规定的义务,已经完全的上升到了伊朗政府行为的高度,理应由伊朗政府来承担国家责任。
伊朗和美国作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规定和国际惯例,两国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伊朗政府在多个方面已经违反条约,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应该由伊朗政府承担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