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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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
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执勤民警应当秉公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

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自行协商
第六条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
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

对保留现场的,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现场处理、记录事实、赔偿协商的程序和步骤实施。

第八条现场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确认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

(二)在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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