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工程师第一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1〕“统治阶级”
①法所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②法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表达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标准。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普遍适用性〔标准性〕:法是明确而普通适用的标准,但凡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法律关系〔★★★〕
【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标准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3〕国家
【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解释】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阳光、空气等不是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发现、设计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
【案例】张某与某医院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院,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身的一部分〕。
3、法律事实〔★〕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革。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标准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解释】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6、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解释】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包括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其中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范畴,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纠纷的解决途径
〔商事〕仲裁
横向〔平等〕 或裁或审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纵向〔不平等〕 或议或诉、先议后诉、只能复议
行政诉讼
二、〔商事〕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解释】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3〕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
3.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订立,也可以是事后〔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
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催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解释】《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③适用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