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见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酌情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五条约谈的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的相
—1—
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一)发生二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
(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
第三章约谈组织实施
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约谈,报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下发书面《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附件1)于被约谈单位,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被约谈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二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督导专家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第十四条约谈期间应安排专人记录,填写《约谈记录表》
—3—
(附件2),形成约谈纪要,并做好约谈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形,可对被约谈单位作出以下处理方式:
(一)责令被约谈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和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依据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相关制度,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四)由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情节严重的,对被约谈单位相关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完
—4—
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约谈通知书
2.约谈记录表
—5—
约谈通知书
编号()
号
—6—
约谈记录表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