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一、诫勉管理的内涵与适用范围
诫勉管理,是对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处于法纪处分边缘的组织或个人,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并责成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镇机关(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和村两委在职干部。
诫勉管理由镇党委负责实施。
二、诫勉对象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两委班子应予诫勉:
1、执行政令不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小团体主义严重,酿成不良后果的;xiexiebang【xiexiebang】
2、民主生活不健全,集体领导乏力,软弱涣散,影响班子正常运转的;
3、弄虚作假,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影响较大的;
4、为政不廉,对本单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5、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队伍涣散、影响职能发挥,完成任务较差的;
6、对本单位热点、焦点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诫勉:
1、长期理论学习松懈,理想信念滑坡,不明大是大非,思想上、政治上不能与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的;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或个人意气,影响班子团结,损伤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的;
3、严重,不遵守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作风散漫,自行其是,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5、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工作被动,难以胜任领导工作,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6、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7、出入不正当场所,从事不正当娱乐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8、不守社会公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影响他人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
9、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党员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程度低且工作任务完成差,满意率(不含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足百分之八十,经组织考察确定需要进行诫勉的;
10、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诫勉管理的。
三、诫勉管理的组织实施
1、确定诫勉对象。
由镇纪委及其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镇党委会审定。
2、进行诫勉谈话。
根据诫勉对象及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由镇纪委、镇分管或挂点领导、镇党委主要领导负责集体或个别谈话,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方向。
3、下达《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由镇纪委下达。
诫勉期一般为三个月,自诫勉谈话之日起计算。
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后,村级领导班子必须在一周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提交整改方案;个人必须在五天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交镇纪委。
4、诫勉期满考察。
诫勉期满,诫勉对象要写好自查报告。
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诫勉对象诫勉期间的整改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向镇党委会提出考察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镇党委会作处出处置决定。
四、诫勉结果的运用
1、诫勉期间,干部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变换工作岗位;村(居)集体不得评先评优。
2、根据考察结果,酌情区别处理。
(1)整改较好的,按期解除诫勉。
(2)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延长诫勉期(一期为三个月)。
(3)诫勉期内,整改无效,又发现其它必须诫勉问题的,或在延长诫勉期内仍未改正错误的,必须接受组织处理。
(4)诫勉期内,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诫勉自行终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置。
(5)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诫勉两次以上(含两次),必须接受组织处理。
3、干部接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应根据首次诫勉考察结果确
定等次。
按期解除诫勉的,可定为称职;延长诫勉期或一年内被二次诫勉的,则应定为不称职;跨年度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待诫勉考察结果确定后,再补定等次。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
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1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条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3理。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
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彬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1月1日
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助理级人员),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公司基层管理干部(主管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检部门或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
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的苗头性问题的。
7、其它问题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公司会议或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平时考察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提出诫勉谈话名单。
(二)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进行谈话的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期满考核。
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意见,书面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在诫勉期内,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解除诫勉建议;没有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
(四)建立诫勉谈话档案。
干部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做好诫勉谈话材料的整理,统一建立档案。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实施部门应提前做出诫勉谈话的计划安排。
(二)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谈话人应根据谈话对象所涉及问题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谈话重点。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得把举报信件或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让其阅看。
(五)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被谈话人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六)被谈话人不得探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必须现场书面记录谈话情况,经本人核实后签名,由进行诫勉谈话部门存档。
(八)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九)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党组织研究处理。
(十)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其他事项。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xx]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xx?30
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xx?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函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
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2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
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县委组织部对干部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3(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有关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搞拉票活动等不遵守纪律要求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以及审查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七条诫勉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县委批准后执行。
4第十八条对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实施诫勉后,县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督促其整改。
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
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诫勉期后,县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
5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
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7),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六条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6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提醒谈话记录表
2.提醒函
3.函询通知书
4.谈话诫勉记录表
5.诫勉书
6.解除诫勉通知书
7.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
第五篇:物业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办法物业公司领导干部诫勉
谈话办法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
参照师纪委、三运司纪委关于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办法,结合物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是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中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劝,告诫为主要形式的谈话。
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情况,掌握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达到教育、关心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重点教育的原则。
3、严肃认真、慎重对待的原则。
4、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5、关心、爱护的原则。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谈话。
2、针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询问谈话。
3、针对领导干部一些不廉洁问题的诫勉谈话。
4、对不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问题又比较突出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5、对因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受到
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6、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中受党纪政纪处分前后的批评教育谈话。
四、进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要遵循以下程序:
1、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应由党支部等主要领导批准或决定,对非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应由党支部、行政主要领导决定,并确定谈话人和主要谈话内容。
2、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提前发出通知,明确谈话时间及地点。
3、谈话结束后将谈话情况向本级组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