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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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6.01
•【字号】淄价字[2014]64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
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价字[2014]64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公用事业局、财政局,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9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可以收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具体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具体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指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指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水杯、毛巾等用品费用。
三、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元/月.生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
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
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最高限价,保教费、住宿费可在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招收符合政府财政补助(补贴)条件的幼儿,且财政补助(补贴)需由幼儿园统一办理领取手续的,保教费实际收取标准为同等级同期入园幼儿的收费标准减去财政补助(补贴)费用后的差价。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含取暖费、空调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民办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及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的班级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3、《淄博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
4、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和近两年实际收费票据;
5、物价、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1至3项及建园预(决)算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五、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
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
具体政策按《淄博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转(退)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按实际就餐天数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具体收费办法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66号)相关规定执行;床上用品费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
七、报销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
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
(二)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
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2、父母双方为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留学生),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的,由本市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子女在本市入园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6、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园的,单位不予报销;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其子女在本市入园的,是否报销由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规定;父母双方单方在外地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园的,是否报销由其父母工作单位自行确定。
八、相关管理规定
1、除保教费、住宿费及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其它机构和个人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
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2、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新开办的幼儿园应于招生前两个月进行报批或备案。
经部门联合审核或备案的,按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顺序进行。
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据实备案。
3、幼儿园要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
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公示并征得幼儿家长同意后方可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5、幼儿园的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6、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按规定填写《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并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通过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7、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经费使用和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行为,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依法分别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区县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及政府财政补助(补贴)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市物
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淄价字〔2004〕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略)
2. 淄博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略)
3. 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略)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