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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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工作经验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工作经验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工作经验在交通事故当中,针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确定赔偿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会产生争议无法解决,从而诉讼至法院,那么你知道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工作经验有哪些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

( ) 四 不承担责任。1因车辆 被盗 , . 破 抢等车 主意志外原因 , 导致车辆 被他人控
笔者认 为,应从 实际情况 出发 , 区分 制 , 进而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 义车 主提供 了充分证据 证实 车辆确 已实 际移 且 真正车主 道交法) )实施后 ,车 主垫 付责任 已 转 , 名义车 主 自身没有过错 ,
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 围以内承担 但 对车 主 ( 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 ) 如何承 受益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没有上三 赔 偿责任 ,并 不会导 致其 赔偿责任加重。 担 责任 ,实务中做法就 比较混 乱了。 ( ) 道交法)实施 至今 ,相关的机 三 ) 者 险,则应在保险责任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
不存在 。 道交法》 《 出台后 , 大量原告 已根 偿义务人——机动车方 。 在确定道路交通 此 , 不应当仅仅根据车主的身份就确定责
据该法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 故人身 损害赔 偿案件 的赔 偿义务 主体 任 , 而应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车主与实际使 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 时 ,要 明确一个原 则: 对肇事车辆 的运行 用人之间的关 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起控制支 配作用 、 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 是否有过错 ,确定其相 应的责任 。具体来 围内予以赔偿 ”的规定 , 直接将保险 公司 通 事故侵 权构 成要件者 才是 赔偿 义务主 说 ,有以下几种: 作 为被告 。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 体 。 一般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 由行为人承 ( ) 一 雇主责 任。 体情况应依据 《 具 最
( ) 险 人 无论 是 依 照 保 险 法 ) 二 保 ) 还 件 的赔 偿主体 , 为案件的 圆满解决奠定基 任 。1 .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 间存在承包经 是 依 照 《 交 法 》 规 定 履 行 赔 偿 义务 , 础 。驾驶员即侵权人承担责任 很好理 解 , 营 ,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 ,则应在 道 的 都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问题探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问题探析

《 办法》第 三 十一 条对诉 讼 主体 和责任 作 了规 定 : 5 借用 车 辆 发生 交通 事 故 的 , 、 如借 用人 有 相应 的驾驶 执 ( 偿责任 者对 交通 事故造 成 的损失 , 当承担 赔偿 照 , 赔 应 且无 不宜 开车 的其他 情况 ( 如饮酒 等 ) 则 出借人 对 出借 车 , 旦赔 偿 责 任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暂 时 无 力 赔 偿 的 . 驾 驶 辆 的行为 无过错 . 由 民事 责任应 由借用 人 承担 . 以仅 列借 用人 可
0 4年 5月 1日以 前 .法 院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纠 在 第 2、 、 列 情 况 下 , 司 机 有 过 错 或 重 大 过 错 , 辆 34所 如 车 : 依 据 19 年 9月 2 日 国务 院 发 布 的 《 路 交 通 所 有 人 在 向 受 害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 以 依 法 向 司 机 追 偿 在 要 91 2 道 可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和 参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受 害 人 起 诉 的 案 件 中 . 般 不 应 将 司 机 列 为 共 同 被 告 。 ( 办 ) 一
瓢I _ 』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相 关 问 题 探 析
黄 强 f 华 市公 安局 交通 警 察 支 队直 属 二 大 队 浙 江 金 金华 3 10 2 0 5)
j 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6 0 7 — 2 1 0— 2 X2 1) — 0 5 0
人 的合 法权 益 . 维护 社会 秩序 的稳定 . 另一 方 面也 教 务 , 受托 人 开车 肇事 的 , 车辆 所有 人作 为 委 托人 , 对受 托 人 的 自觉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规 则 .减 少 和 避 免 此 类 事 故 的 发 行 为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 . 应列 车辆 所有 人 为被告 . 受托 人可 以 色事后处理 上 . 民事赔 偿责 任方面却 还存 在一些 问 不 作 为 被 告 。 在 f 以下 几 个 观 点 : 谈 4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司 机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 方 面 的 问题 体 的, 由司机所 在的单 位承担 民事责 任 , 作为被 告 。 应 并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闵高法行[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20日闵高法行[2008]2号)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本报告对此进行了调研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多个城市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和责任方中进行问卷调查,以收集他们对于案件执行情况的满意度和对于法律制度的看法。

然后,对部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三、调研结果1.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较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成本过高,案件执行速度缓慢;二是赔偿金额过低,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2.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案件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2.1.证据收集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执行过程中无法准确判定责任方。

2.2.补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补偿标准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损失类别的具体赔偿金额,容易导致受害者得到的赔偿金额无法合理和公正。

2.3.执法执行不公正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存在主观偏见,导致执行过程中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责任方获得更多的权益。

3.法律制度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对我国现有的交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不满。

他们认为,我国法律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和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制衡。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调研结果,本报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4.1.完善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快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方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2.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机制,鼓励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效率。

4.3.加强执法执行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公正执行能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案件执行的公正和公平。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问题的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问题的思考
有 利 于 受 害 人 利 益 的保 护 , 显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立法 思 想 。 彰

路交通安 全法 》 于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赔 偿案件归责原则 的 对
规 定 比较层 次化 、 体 化 , 得 更 为 先 进 、 理 。 具 显 合 此 外 ,各 地 的 司法 解 释 将 案 件 处 理 原 则 进 一 步 细 化 ,比 如 : 南 昌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印发 ( 于 审 理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关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的 处 理 意 见 ( 行 ) 的通 知》 规 定 了 试 ) ,
中 ,又 划 分 了两 大 块 :第 一 大 块 是机 动 车 之 间 发 生交 通 事 故 的 , 用 过 错 责 任 ; 二 大 块 是 机 动 车与 非 机 动 车 驾驶 人 、 适 第 行 人 之 间 发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人 身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则 适 用 无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亡赔偿金 ” 死 替代了 《 办 害 赔偿 法律 规 制 的 特 点
( ) 路 交 通 事 故人 身损 害赔偿 的 归 责原 则 和 对 道 路 交 一 道
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更加科 学。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确认 了机动 车在道路 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 危险作业 , 对于道路交通 事故
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主要包括 :优先 危险负担原则 ;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 ;适度平衡受 害人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责任 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 民 《 与《
L OQU I A JANS E H —27
关 于交通事故 人 身损 害赔偿主要 问题 的 思考
赔偿义务人利益 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要 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人 的生命价值 、重视双方利益 的大致平 衡 。在交通事故责任 的分担方面 , 也做了更为详细 的划定 , 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62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3期◆医与法自由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王波摘要: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据统计.2007~2009年,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733、825、112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权责任-a-)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繁复杂,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甚多。

本文不以宏篇巨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深入阐述,而仅从实务角度对部分问题进行简明厘清,以期抛砖引玉,助益审判。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项目A B r i ef A nal ys i s on t he D i f fi cul t Pr at i c e i n A ut om obi l e,T r a f f i c A cc i de nt Li abi l i t yW ang B oA bs t r act:W i t h t he num ber of m ot or vehi c l es ow ned i nc r easi ng sha r pl y i n ou r c ount r y,com pensa t i on di s—put es c aus ed byt raf f i c ac ci de nt s has been t he m ai n t yp es of ci vi l dam age cas es a cce pt ed by Peopl e's C our t.A c—cor r di ng t o s t at i s t i cs,t he num ber of cas es de al i ng w i t h pe r sona l i nj ur y c om pens at i on due t o r oad t raf f i c a cce pt ed by L uzhou L ow e r C our t and I nt er m edi a t e C our t i n2007~2009i S733,825,and1121r e spe ct i vel y.A nd t he e n a c.t i on of t he L aw of Li abi l i t y for Infr i ngem ent pr ovi de s m or e s peci f i c l egal basi s f or Peopl e"s C our t t o t r y cas es of t hi s t ype.B ut i n t he pr at i c e t her e aye st i l l a l ot of di f f i cul t i es j us t becaus e of t he com pl exi t y of a ut om obi l e t r aff i c ac ci dent l i abi l i t y.Thi s paper ai m s at ser vi ng as a spu r and cont r i but i ng t o t he t r i al by i l l us t r at i ng s om e pr obl e m s pr act i cal l y,not t heoret i cal l y.K ey W or ds:r oa d t raf f i c acci dent;cr i t er i on of l i abi l it y;subj ect of c om pe ns at i on;com pensa t i on i t em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牛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一直没有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这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存在诸多的争议。

毫无疑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迅捷、明确,也符合国际通用的理赔原则,但由于该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且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导致诸多的法律冲突及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笔者就该条关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定,在目前具体落实到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同仁探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实施的三责险并非同一险种,主要区别有:1、二者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

交安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得出强制三者险的适用依据是交安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办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

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在保险法第五十条,该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浅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浅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中图分 类号 : 9 05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 1)90 20 1 0 -5 22 00 -7 -2 0
交通 事 故中人身损害赔 偿的标 准问题 , 别是农村 居民与城 平 等的亵 渎 , 对农 村户 口民众 的歧视 。 特 是
镇 居 民区分标 准 问题 , 随着农 民工大 军涌 入城市 , 倍受社会 的广 泛 关注, 甚至 引起 了“ 同命不 同价” 区分标准是 否合理的激烈争议 。
打折 的观点是 有失偏 颇的 , 没有深入理 解交通事 故中人身损 害 是
影 晌
社会 上对 “ 同命不 同价” 区分标 准 是否合 理的激 烈争议 反映 赔偿标 准划分 的必要 性, 也是 没有深入领 会交通事 故中人身损 害
出, 交通事 故中的人 身损 害赔偿标 准 问题 在社会上 产生 了一些 负 赔偿 标准 问题 的立法 宗 旨的。 是这从 另一方 面反映 出 , 但 随着 社 农 群众对 我们 的司法 实践 面 的影 响 中 , 分度最 大的就 是死亡 赔偿 金和残 疾赔偿 金的 会经 济不 断发 展, 民工大量 涌入城 市 , 其 区 计 算标准 问题 。有 人把死 亡赔偿 金及 残疾 赔偿 金赔偿 标准 的不 更 公正地运 用法律 , 更准确 地把握 立法 宗 旨提 出 了更 高的要求 ,

二 、 交通事故 中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 问题应持 有的理性 态度 对
对交通 事故 中人身损 害赔偿标准 问题 , 应持有理性 的态 我们

交通事故 中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问题在社 会上产生 了负面 度 , 简单 地把 “ 同命 不 同价” 作是对 农村 居 民生命 、 康“ 看 健 价码 ”
的发展对 司法实践 更公正 、 效地运 用 法律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 有 需要我 们 的司法 工作者 在 司法 实践 中辨证 准确地把握 立 法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交通事故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1、机动车驾驶⼈与登记车主不是⼀个⼈的时候,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致有四种,(⼀)判决挂靠⼈与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挂靠⼈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承担补充责任。

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四)判决被挂靠⼈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该判决的⽅式也不能最⼤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个统⼀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与被挂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定。

第⼀种,仅⼀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来承担,第⼆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接 承受者 。
偿 或无 力全 部赔 偿 的情况 下 , 为使 受 害人 的 经济 利益 得 到 及 时 的 补偿 而 不致 落 空 , 由挂靠 单 位 代 为全 部 赔偿 或 部 分赔 偿 , 不 应 而 适 用免 责 , 这也是 权利 和义 务相 一致 的必 然要求 。 22 被 盗车 辆发 生交 通事故 时 的赔偿 责任 主体 . 在机 动 车辆 被 他 人盗 窃 时 , 果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如 由车 人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最 高 人 民法 院 19 99年 6月 1 8日通 过 的《 于被 盗机 动 车 肇事 后 由谁 关 承 担损 害赔偿 责 任 的批 复 》中明 确 规 定 : 使 用 盗 窃 的机 动 车 肇 “ 事, 造成被 害人 物质 损失 的 , 事人 应 当 依法 承 担损 害赔 偿 责任 , 肇 被 盗机 动车 的所 有 人不 承担赔 偿 责任 。 因为 , ” 盗窃 驾驶 意 味着犯
罪分 子 的犯 罪 行为 中断 了 车辆 合 法 所 有 人 或者 持 有 人 对 车 辆运
12 先行垫 付原 则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 安全 法》 七十 第
五条 规 定 , 未参 加 机 动车 第 三 者强 制 保 险或 肇 事后 逃 逸 的 , 由道 路交通 事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先 行 垫 付 部 分 或全 部抢 救 费 用 …… 。
过错 推定 责任原 则 的原 理 , 将 挂靠 单 位 视作 “ 可 准收 益 人 ” 如 果 ,
机动 车未 参 与第 j 者强制 责 任保 险 的情 况下 , 个 体业 主 无力 赔 在
事 故 , 斥非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 人 故 意 行 为 外 , 机动 车一 方 承 除 行 由 担, 即交 通事故 赔偿 责任 由事故 的直接 责 任 者来 承 担 。这 种情 形 主要 是鉴 于机 动车 驾驶 方 是 事 故 的直 接 制 造 者 和 权利 义务 的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初探
应 当赔偿 多 少损 失 ,只能 由人 民法 院依据 相关 的证
通 警 察 机关对 违章 的当事 人进 行 行 政处 罚 的证 据 ,
二是 在交通肇 事刑 事案 件 中 ,它起 着证 明被告 人是
据( 包括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及 其 他证据 ) 经过 分析后 才
能予 以确定 , 通警察 机关 做 出这两 个方 面的认 定 , 交
维普资讯
定 书, 作为处理 交通 事故 的证据 ……” 中有两 点值 其
险) 的纷争 划上一 个句号 , 《 例》 但 条 对此却 未 做出 明
得注意 , 其一是名 称有 了变 化 , 原来 的 “ 将 道路交 通
事故责 任认定 书 ” 改变成 了“ 通事 故认定 书 ” 删掉 交 ,
中图分类号 : F D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1 0 —5 4 (0 6 1 0 7 3 82 0 )0—04 0 0 8— 4


交通 事故 认定行 为 的性质 及 交通事故认 定
交 通管 理部 门根据 交通 事故 现场 勘验 、 检查 、 调查情 况 和有 关 的检验 、 罪 的作 用 , 三是在 民事赔 偿案 件 中 , :起 着决 它 定赔 偿义务 人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赔 偿 责任 以及应 当
赔偿 多少损 失 的证据 作用 。笔者 认为 ,以上 观点 是
超越 了其职 责范 围 , 因此 , 改变 以公 安 部 门责 任认 应 定来 确立 民事赔 偿 责任 的习惯 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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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O月
韶 关 学 院学 报 ・ 会 科学 社
J u a f h o u nUnv ri o r l a g a iest S ca ce c n oS y・ o il S in e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的实践报告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的实践报告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的实践报告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叶集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您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地点是霍邱县人民法院叶集人民法庭,在这里我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顾梦坤与徐瑞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叶集办事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入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会议庭评仪、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顾梦坤诉徐瑞发、中保公司六安分公司叶集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顾梦坤及其代理人何启伍、被告徐瑞发的委托代理人丁玉祥、中保公司六安分公司叶集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基础情况原告顾梦坤,男,200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叶集试验区孙岗乡新楼村。

法定代理人樊泽敏,女,1976年5月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母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特别授权),系安徽海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瑞发,男,1972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叶集试验区镇区办事处新桥村。

委托代理人丁玉祥,系叶集试验区未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叶集办事处(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叶办处),住所地:叶集试验区民强路。

负责人李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莉(特别授权),系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原告顾梦坤诉称,2007年9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徐瑞发驾驶皖N19/C0016号变型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户叶公路新楼村路段时将原告撞伤,原告经叶集柳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治疗终结。

后经司法技术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髂骨翼粉碎性骨折,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腹部、双下肢瘢痕形成面积构成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矛盾化解方面的问题难点及建议

交通事故矛盾化解方面的问题难点及建议

交通事故在当今社会中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矛盾化解的难点出发,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司法程序繁琐1. 司法程序复杂,导致矛盾难以化解交通事故矛盾化解中往往涉及到司法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这些程序繁琐,需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矛盾的化解常常被耽搁。

建议:简化司法程序,对于一些简单明了的交通事故,可以采取简化流程,加快化解矛盾的速度。

二、赔偿金额争议2.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认知不同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认知常常存在于差异,往往会导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建议:建立公正的赔偿评估机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给予相应的赔偿标准,避免因为赔偿金额争议而导致矛盾难以化解。

三、信息不对称3. 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矛盾难以调和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往往对于事故的过程和责任认知存在差异,信息不对称导致矛盾难以调和。

建议: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于交通事故的信息公开给予双方公平的机会,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矛盾难以化解。

四、法律意识薄弱4. 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导致争议难以解决在交通事故矛盾化解中,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晰,也导致矛盾难以化解。

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交通事故矛盾化解问题。

五、社会支持不足5. 社会支持机构不完善,难以化解矛盾在交通事故矛盾化解中,社会支持机构的不完善,难以给予双方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导致矛盾不易解决。

建议:加强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和完善,为交通事故矛盾化解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化解矛盾。

总结:交通事故矛盾化解的问题难点主要包括司法程序繁琐、赔偿金额争议、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薄弱、社会支持不足等多个方面。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一、引言在当前社会,交通事故频发,车险人伤理赔管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增加了行业的运营成本,也影响了赔付效率。

有必要对车险人伤理赔管理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二、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 理赔流程繁琐车险人伤理赔的整个流程包括报案、勘验、定责、定损、协商赔偿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环节存在重复劳动的情况,导致了理赔流程繁琐。

2. 赔付金额不合理在车险人伤理赔过程中,赔付金额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但是目前很多情况下,赔付金额并不合理。

赔偿标准不够透明,容易引发纠纷;另个别车险公司为了降低自身赔付成本,存在压低理赔金额的情况。

3. 紧张的人力资源由于车险人伤理赔需要借助律师、医生、司法鉴定人等专业人才,人力资源显得紧张。

尤其是在交通事故高发的地区,很容易导致专业人才匮乏的情况,影响了理赔的质量和效率。

4. 技术手段不足在车险人伤理赔管理中,如果缺乏科技手段的支持,就会大大降低理赔的效率和精准度。

但是目前很多车险公司在这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了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

三、对车险人伤理赔管理问题的对策1. 简化理赔流程针对理赔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流程、整合环节等方式来简化理赔流程。

尤其是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可以实现报案、勘验、定责等流程的电子化,大大提高了理赔效率。

2. 建立合理的赔付标准针对赔付金额不合理的问题,应该建立合理的赔付标准,并在车险合同中明确说明。

应该严格监管车险公司的赔付行为,确保赔付金额合理、公正。

3.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为了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来解决。

并且可以建立人才库,使得专业人才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4. 提升科技支持针对技术手段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大对科技支持的投入。

公交企业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注意问题浅议

公交企业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注意问题浅议

须购买伤者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
营养 费应 当参考 医疗 机构 的意见及据 此购买 相 关 营养品的发票 。医疗机构 的意见 .其 内容应 明确 指 出是 否需要额外 增加营养 .需 要加强 营养 的期 限
认为伤者要求 的护理 级别和期 限明显 与实际不 符 。可以申请 有资质 的司法鉴定 机构对护理依 赖程 度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务人 员的职称和鉴 定内容进行确认 ,以增强 意见 的

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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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7 城市公共交麓》 R N “ T N O 0 20 《 uA B 8 A F T eRSR

些 审 期 较 长 的 案件 ,代 理 人 在 摸 清 基 本 事 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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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倍计算 ;伤者无 固定收入或 除固定收入外 还有其
他不 固定 正当收入 的 ,应 参照受伤前 一年至 三年 的
平 均 收 入 计 算 ;伤 者 不 能举 证 证 明其 最 近 一 年 至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入 的 ,参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同 行 业 或 相
因此应特别注意对原告 提供 的伤残鉴定 书法 律效力 的审查 :1 )审查作 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 机构 是否 具有法定 的鉴 定资格 。如作 出该伤残 鉴定书 的鉴定 机构不具 有法定 的鉴定 资格 ,则该 鉴定 书不具 有法 律效力 ;2 )审查 出具该鉴定书的程序有无暇疵 ?是 否 由法院委托鉴定 ?鉴 定之前 ,伤者 的病历 、拍 片 报告等资料是否全 部交 由被告质证认可 ?鉴定人 员 是否具备鉴定 资格?该 鉴定书 出具 的鉴定结论 所依 据 的事实是否系伤者全部病历档案?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之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之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之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做出了六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办理。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一)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通事故受害方法庭辩论意见

交通事故受害方法庭辩论意见

交通事故受害方法庭辩论意见一、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我代表受害方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庭审中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受害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痛苦。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辩论,能够还原真相,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分析1. 事故过程描述根据事故报告和目击证人的陈述,当时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受害方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时,被被告方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闯红灯撞击受害方的车辆。

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并未及时停车救助,而是试图逃离现场。

2. 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证人证实了事故的发生,他们一致表示受害方驾驶的车辆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时,被告方的车辆闯红灯并迎面撞击受害方。

证人还表示,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车辆受到严重损坏,而被告方的车辆并未停车救助,而是试图逃离现场。

3. 技术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事故发生时,受害方驾驶的车辆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被告方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并迎面撞击受害方的车辆。

鉴定报告还证实,受害方的车辆受到了严重损坏,而被告方的车辆则有意图逃离现场。

三、辩论意见1. 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证据,被告方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闯红灯并迎面撞击受害方的车辆。

此举不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被告方还试图逃离现场,进一步加重了对受害方的伤害。

2. 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受害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中,我们将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车辆修复费用等证据,以证明受害方应当获得合理的赔偿。

3. 被告方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证据,被告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受害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我们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医疗费用、车辆修复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

四、总结陈述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根据上述证据和辩论意见,我们坚信受害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无辜的,而被告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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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前言: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化解侵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该法生效前的一些老问题以及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使得适用该法在适用的操作层面也有一定难度。

本文以洪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依托,欲从案例着点,浅析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主体、城乡赔偿标准、商业保险能否在侵权案件中一并判决等问题,以提升基层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能力,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为民司法。

一、谈赔偿权利主体(一)案件回顾2008年1月16日晚,被告洪江市辉宇交通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付舒良驾驶该公司的湘NY3030出租车,途经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209国道路段,不慎撞死流浪人无名氏,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付舒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公安交警部门公告一年后,该无名氏的亲属无人前来认领。

期间,由被告付舒良支付了各项费用34710元,其中公告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抬尸费1800元、运尸费950元、殡仪馆费8010元、拖车费400元、汽车维修费1750元、处理事故押金20000元。

2009年3月18日原告洪江市民政局作为该无名氏的管理机构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洪江市辉宇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舒良、联合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等117243元。

另查明:2007年2月10日,洪江市辉宇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湘NY3030出租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江市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案中,虽然经公安交警部门在报纸上刊发公告后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被害无名氏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客观存在的可能。

赔偿权利人在知悉本案有关情况后,依法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洪江市辉宇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舒良、联合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彻底免除。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

因而民政局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其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局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无权代表无名氏近亲属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此外,民政局依职责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

在本案中,原告洪江市民政局对被害无名氏生前没有实施任何救助,死后的丧事费用也是由被告付舒良支付的,作为行政机关的原告洪江市民政局与被害无名氏之间没有形成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江市民政局的起诉。

(二)谈问题民政局是否可以作为死亡无名氏流浪人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问题,尽管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在怀化法院还是首例,且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引起争议的话题。

笔者赞同上述裁决,认同其载决理由。

并择二点重述民政部门不享有“为流浪者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职权的观点。

1、民政局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资格不适格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民政局具有抽象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可以作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该权利关系行使请求权、处分权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故洪江市民政局不属于该规定所列明的“赔偿权利人”。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

本案洪江市民政局认为自己是该无名氏的管理机构而充当本案原告资格,因民政局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民政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其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局在本案中虽享有当事人资格,但不是正当当事人,即不是本案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无权代表无名氏近亲属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2、为死亡无名氏流浪人员维权是法律上的一个伪命题在此案件中,原告认为其作为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承担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理所当然应包括支持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主张权利的内容。

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而无人站出来为其维护权利时,其成为了当然的维权主体,不立即索赔,怕因时过境迁,而致“撞了白撞”。

而笔者认为,此案或此类案件的民政局为死亡无名氏流浪人员“维权”是法律上的一个伪命题,是基于以下二点考虑,一是诉讼时效问题;二是死亡补偿费的性质问题。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137条分别规定了一个短期和长期诉讼时效,一方面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眠,另一方面在一定期限内保护了因权利被侵害不知晓从而丧失胜诉权。

如果民政局因暂时找不到无名氏流浪人员的亲属进行维权救济而充当权利人进行诉讼,则致使法律规定长期诉讼时效失去了意义,也会因公权力的随意介入,干挠和破坏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因索赔是死者亲属的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民政局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进行这种诉讼作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应获得支持,否则会打破诉的界限,致使诉的泛滥,使法律失去了稳定性。

该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死亡补偿费(还包括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关于死亡补偿费,现在的通说的应是“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如果没有遭受侵害而死亡,在未来将不断地有可能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继承人所继承的,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消失了。

而民政局继取这种情形下的死亡无名氏流浪人员的“继承人”的权利则无法律依据,如硬要让民政局为继取这种权利作扩大解释,则会使诉讼开起异样的花朵。

二、谈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与商业保险能否一并判决(一)案件回顾受害人林某某,男,1953年4月8日出生。

生前系原告胡某某之夫、原告林某、小林之父。

2010年7月19日下午1点多钟,林某某乘坐被告唐某某驾驶的湘NE1173号正三轮摩托车准备去柑桔园给柑桔打药,1时50分许被告乔某某驾驶豫M07570号货车,途径S222线湖南省洪江市沙湾乡光华村路段17KM+900M处,与林某某乘坐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使湘NE1173号正三轮摩托失控翻下557cm高的溪涧中,造成车内的林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勘查查明,乔某某超速行驶;唐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驾车进出道路时,未减速停车瞭望,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据此,洪江市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认定乔某某、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乔某某给付三原告人民币19 800元。

因赔偿未完结,酿成纠纷。

另查明:豫M07570号肇事车辆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

承保时间为2009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1日。

再查明:林某某原系农村居民,死亡前与妻子胡某某长期随原告林某夫妇在洪江市黔城镇居住生活。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的近亲属林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勘查的情况,分析事故的成因,认定被告唐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林某某无责任,符合实际情况,较为恰当,应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据此,就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乔某某与唐某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再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还投保了保额为200 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种法律关系存在法律上的牵连,保险公司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原告要求按受害人为城镇居民计算该费用,而被告方则要求按农民居民对待。

该院认为,受害人虽户籍为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不明,但近年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其消费支出均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综上,该院最终判决原告胡某某、林某、小林在本案应纳入的赔偿金,以城市标准计算,并对商业保险部分一并判决处理,当事人服判。

(二)谈问题本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性。

案件焦点问题有:1、受害人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对待;2、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就投保人的赔偿一并进行赔付。

对第一个问题,即“同命同价”的问题,一直在司法界颇具争议,即使《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以后,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城乡差别日益缩小的社会现实下,人民法院为缩小城乡二元化的赔偿标准上的差异,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尽可能认定赔偿金符合受害人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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