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讲中国古代有奴隶制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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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讲中国古代有奴隶制社会吗?
中国史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的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与古希腊和古罗马一样存在奴隶制社会,但同时也有“无奴派”学者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奴隶制社会。
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呢?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根据是商代曾广泛实行人殉制度。
彭邦炯、宋镇豪著《商人奴隶制研究》(见《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8曰第1版)认为,商王国中的奴隶名目繁多,有羌、臣、奚、屯、仆、刍、工、宰、妾、婢、奴等。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学者们发现,被用于殉葬的人大多是异族的战俘,这一点从殷墟卜辞中可以得到诸多证明。
如:“贞()自唐、大甲、大丁、祖乙百羌百牢。
”(合集300)是说用100个羌人和各100头牛、羊、猪祭祀成汤、大甲、大丁、祖乙。
“庚午卜,侑奚大乙三十。
”(合集19773)是说用三十个奚人祭祀大乙。
这里的羌、奚明显属于羌族和奚族的战俘。
个别殉葬的臣、妾也出自反抗商王朝的异族。
王进锋《臣、小臣与商周社会》一书对商、西周的臣、小臣及妾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认为:“臣”和古文字中的“亚”“尹”一样,是一种职官称名;小臣为某族族长或军事首领;商代的小臣是一批后备人员,他们可能来自外族,或是商王的子嗣,还可以是女性,可能被商王朝选拔为内服的重要官员或外服的军事首领;西周的臣指周王朝及诸侯国的官员或贵族的家臣;两周(西周和东周,东周包括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的小臣分两类,一类位于周天子和诸侯国的朝廷,一类位于周天子、诸侯和贵族之家;商代和西周时期的妾是负责一些具体事物的女官;春秋时期的妾是从事具体事物的女性从役人员。
显然,这些人都不是奴隶。
王恩田先生在《关于殉葬问题的再认识》一文中指出,人殉和人祭再古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殉和人祭在使用的目的上是不同的。
使用人殉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死者在地下得到侍奉。
使用人祭的目的,则是把人作为祭品,奉献给祖先和神灵,使他们像吃牛羊猪牲那样的予以飨用。
这显然是“食人
之风”的遗迹。
人殉使用的对象首先是妻妾与近臣,而人祭使用的对象主要是战俘。
人殉一般决不使用杀头的办法,因为那样显然不能达到侍奉和拱卫死者的目的。
而人祭的主要处死手段是杀头。
人殉的使用仅限于墓葬,一般是与墓主同穴而葬。
异穴也须埋在主墓的近侧。
而人祭可以在墓葬内或者墓区内的一个特定的场所,也可以在建筑、山川等其他场所内进行。
商代大量存在的是人祭而非人殉,周代显著减少的是人祭而非人殉,但人殉和人祭都不是奴隶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商代至战国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殉现象,秦汉以后显著减少但并未绝迹。
比如曾侯乙墓殉葬了21位女乐的事实证明,就是到了封建社会,也一样有人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希腊世界的历史前提下,进步到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是只能通过奴隶制的先生完成的。
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也就是说,人祭尚处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也就是还处在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与原始社会相比,其文明和进步首先就表现在这个方面。
雷海宗先生认为,在游牧地区和农业占优势的地区,奴隶制都不可能发展起来,只有在海洋区工商业较发达地区才可能发展到比较高的程度。
中国从殷商时代起就进入了封建社会。
孙道天先生认为,奴隶制因氏族制度和农村公社残余限制,很少超出家庭奴隶制范围。
林志纯先生认为,东方处于原始(家庭)奴隶制阶段。
王玉哲先生《中华远古史》也认为,夏代的原始公社制虽然正处在逐渐崩溃之中,但还保留着原始氏族社会基本的民主权利,其社会性质应属于原始社会。
商代在盘庚迁殷前后,基本上已从原始氏族公社进入了阶级社会。
具体来说,则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占优势。
但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为奴隶社会,应该看从事主要生产劳动的是不是奴隶,而不是看是否存在家庭奴隶,因为即使到了封建社会,也一样存在家奴。
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并不属于农村公社,而已变成各级贵族的私有土地。
即便是最大贵族的周天子,也只能直接剥削首都附近的那部分农民,而无法直接剥削各诸侯领地内的农民,因而不存在所谓的“土地国有制”。
井田制是一种贵族以劳役地租形式对农民
进行剥削的田制。
西周农业生产劳动者是“民”,这些人在当时虽然被用作和土地一起被封赐、授予的对象,但他们有为自己劳动的时间,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常与奴隶分言。
将西周的古文献和金文中的“民”字的含义作全面、具体的分析,所得的结论没有一处能够说明他们是奴隶。
从国际学术界的研究动态来看,也经历了东方社会(包括中国)从“无奴说”到“有奴说”再到“无奴说”的转变。
关于奴隶制问题的研究,苏联学者下的功夫最大,其结果也颇具“戏剧性”。
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苏联古史学界,包括赫瓦斯托夫、图拉耶夫、尼科尔斯基和司徒卢威等,几乎一致认为古代东方是封建社会。
直到1933年,司徒卢威才第一次提出和论证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但遭到了多数学者的批评。
1934年以后,随着苏联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受“奴隶制社会普遍说”的影响,古代东方的社会性质被“论证”为奴隶制社会。
在1960年召开的第11届国际历史学大会上,古代的奴隶制问题成为东西方学者争论的焦点,使得奴隶制已不再是一种历史现象,而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政治问题了。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苏联学者开始抛弃旧的教条主义的论证方法,而采用以事实为依据的理性方法,注重研究奴隶在社会阶级和等级关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并在对奴隶制问题的认识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甚至学者们自己的观点也几经修正。
例如,著名亚述学家贾可诺夫在1966年还认为奴隶制是古代最经济、实用的生产方式,而两年后便否认了自己的看法,否定了奴隶制生产方式在古代的主导地位,将整个早期文明定名为“古代生产方式”阶段。
到1998年,贾可诺夫和雅可布森分布了《古代的公民社会》一文,进一步指出奴隶制“几乎在任何时代都没有在经济中起过主要作用”。
其他学者如丹达马耶夫1974年发表了著作《公元前7——前4世纪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根据丰富的泥板文献指出,即使在西亚奴隶制最繁荣的新巴比伦时期,奴隶劳动在农业和手工业中均不起决定作用,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得到应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学术界经过几十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达成共识,即一致否定了古代东方奴隶劳动的决定性作用。
1984年,丹达马耶夫甚至在其主编的《古代东方的
社会关系与依附形式问题》一书中,为苏联学术界发表了总声明:在苏联的古代东方研究领域,已有大量涉及奴隶的法律地位以及奴隶劳动在生产中所起作用的文献。
最近20年发表的研究成果已经确立了这一看法,即奴隶劳动在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中不起决定性作用,而这恰恰是指在农业和手工业当中,不管是王室经济、神庙经济还是在私人经济当中均是如此。
而西方史家则自始至终都坚持认为,古代东方的社会性质属于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