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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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
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09.07
•【字号】津质技监局认[2011]553号
•【施行日期】2011.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
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1〕553号)
各有关单位: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于2011年9月1日施行。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天津市中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应按规定要求到我局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日期为2011
年9月5日至2011年10月31日。
请各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重新备案工作。
三、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的格式可在认监委网站下载;
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办事机构信息表,包括: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四、认证机构调整办事机构人员,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被调整人员去留情况的说明;
2.新增加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办事机构负责人时,还需提供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认证机构变更办事机构地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新地址的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2.办事机构信息表,内容包括: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六、认证机构撤销办事机构,备案时,应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以下资料:
认证机构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办事机构撤销原因、办事机构人员安排等。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中资认证机构如有新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人员或地址变更的,请及时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八、我局将在2011年10月31日后,参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全市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办事处及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我局将开展全市范围的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