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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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实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6]5号)精神,我市从2006年1月起全面建立并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但是,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实现“应保尽保”,任务还很繁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省政府要求,到2006年9月底,各县(市)、区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不得低于辖区农业总人口的2.6%。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科学、规范、准确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
“应保尽保”,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
要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及服务网络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有的乡(镇)机构编制内调整确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
要建立并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情况电子备案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大财政投入,管好、用好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市、县两级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低保金发放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逐步实现由银行、邮局等机构网络发放保障金,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派专人上门办理保障金发放手续。
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应按照不低于本级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数额的5%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也要安排相应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农村低保政策,确保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要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公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保障标准和保障金发放情况。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略)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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