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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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号】自府发[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
(自府发〔200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四川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川府发〔2001〕39号文印发)、《四川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川府发〔2001〕39号文印发)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8〕13号)精神,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升人口整体素质,提高人均期望寿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自贡”的总体要求,以实现妇女儿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目标,以构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核心,以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落实公共财政支撑为保障,以创新妇幼卫生运行机制为动力,整体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妇幼卫生的公益性质,切实体现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和城市社区,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均衡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健与临床并重,努力满足城乡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长效的妇幼卫生补助机制,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全市城乡全面实现住院分娩,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5/10万和8‰以内,孕产妇及儿童系统化管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保持川南领先。

到2015年,建成机构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职能健全完善、职责履行到位、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城乡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卫生服务,妇幼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乡人群;人口素质整体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名列全省前列。

二、加快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妇幼卫生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内容。

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妇女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的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教学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设置市、区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每个区县应设有1个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

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性,不得以各种形式改变其所有权性质。

中心卫生院要设置妇产科、儿科,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置开展妇幼卫生服务的职能科室。

(三)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

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妇女儿童的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妇幼保健专职人员,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

建立完善妇幼保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实施产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重点加强对农村妇幼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设结构合理的妇幼卫生人才梯队。

大力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及社区基层、巡回医疗保健、专家基层蹲点等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工作。

选拔和培养一批妇幼卫生学科带头人、保健和临床业务骨干。

开展妇幼卫生与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妇幼卫生领域的项目合作,加强妇幼卫生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

医疗保健机构内部要强化技术协作,提高妇幼卫生整体业务水平。

(四)发挥中医药在妇幼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中医科室,积极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提高中医药在妇幼卫生中的服务能力。

(五)加快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及省上要求,建立市、区县、乡镇(社区)三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对国家级、省级妇幼卫生监测点进行重点建设,实现乡镇、社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网络直报。

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和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强化信息监测和质量控制,做好对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上报、分析、研究和利用。

积极探索开展乡镇、社区卫生机构疾病控制、妇幼卫生、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

(六)改革妇幼保健机构用人和分配制度。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服务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对目标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人员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收入。

从事保健工作人员的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级临床工作人员的水平。

三、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推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经验和做法,切实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在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探索开展农村住院顺产免费试点工作,逐步实行顺产免费接生。

建立健全产儿科急救网络体系。

建立系统规范、功能完善、设备齐全的市、区县、乡镇(社区)三级产儿科急救网络,承担产儿科急危重病救治、转诊和指挥协调任务。

实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规范产儿科急救流程,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快速联动机制,确保急救绿色通道运行畅通。

强化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提高产科技术质量。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成为全市处置妇幼卫生突发事件和解决妇幼保健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管理中心。

区县妇幼
保健机构结合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成为辖区妇幼保健基本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心。

(二)控制出生人口缺陷。

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落实婚前医学保健和孕前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干预措施,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缺陷。

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的宣传、健康教育力度,创新婚前咨询、指导和婚检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2008年底前开始实施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减免政策,对基本婚检项目的婚检费用,由婚检机构减免20%,财政补助30%,财政补助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特困户人员实行免费婚检。

加快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及能力建设,强化质量控制,提高出生缺陷发现率;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扩大覆盖面,到2010年,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三)做好影响妇女儿童健康重点疾病的防治。

建立有效的健康促进机制,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提出健康干预措施,规范开展保健服务,落实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群防群治的有效措施。

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建立健全妇女病定期普查普治制度。

四、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监管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监管。

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

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

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制假、售假行为。

(二)规范妇幼卫生服务行为。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服务收费,
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妇幼卫生服务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及制度,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检查。

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将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产科质量评审内容。

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和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及等级达标工作。

(四)建立妇幼卫生服务评估考核机制。

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妇幼卫生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医疗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将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妇幼健康指标等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妇幼卫生政策措施
(一)落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各区县政府要将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订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优质资源注入妇幼卫生领域。

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划拨供给。

(二)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妇幼卫生投入政策,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

要认真落实中央妇幼卫生补助政策,逐步实施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控制出生人口缺陷等补助政策,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

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施设备,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
工作正常进行。

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发展妇幼卫生服务事业。

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

拓宽妇幼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

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和个人资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稳定妇幼卫生人才队伍。

制定吸引妇幼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的政策,逐步建立基层妇幼卫生津贴制度,引导妇幼卫生人才到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对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妇幼卫生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在科研、论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中的作用。

各区县政府应充分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在防治妇女儿童疾病中的重要作用。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要设立妇幼保健专项,适当扩大妇女儿童看病就医的支付范围,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妇幼卫生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妇幼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健康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责任督导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统筹协调妇幼卫生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妇幼卫生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妇幼卫生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妇幼卫生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确保妇幼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
况合理核定编制,引进人才,制定吸引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到基层的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及健康教育,共同做好婚前保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及孕情检查等服务,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孕情监测信息,报送妇幼卫生的相关数据;教育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儿童卫生保健和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和流动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妇联、工会等部门要督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相关规定;妇儿工委要牵头落实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

(二)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各区县政府要以开展“妇幼卫生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关注民生,造福于民。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妇幼卫生的重要作用和先进事迹,传播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妇幼卫生工作。

对在妇幼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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