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20XX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和《XX省财政厅关于20XX年省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20XX 年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构筑我县农业保险保障网,保障农业保险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规模与内容
根据XX省财政厅20XX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XX 年我县农业保险总规模2880.925万元,各险种主要内容如下:
(一)种植业保险
1.水稻保险
保险规模:765000亩。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2.5%,省财政补贴27.5%,县财政补贴5%,其余25%的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2.油菜保险
保险规模:98500亩。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其余25%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3.玉米保险
保险规模:45000亩。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84元,拔节期为140元,抽雄期为196元,开花期为224元,吐丝期为252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2.5%,省财政补贴27.5%,县财政补贴5%,其余25%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二)养殖业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规模:30050头。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2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2.育肥猪保险
保险规模:197400头。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险金额:每头50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财政补贴15%,其余2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三)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
保险规模:813594亩。
保险费率:0.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险金额:每亩40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2.商品林保险
保险规模:585000亩。
保险费率:0.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险金额:每亩40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其余
45%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四)省级特色农业保险
1.茶叶保险
保险规模:25000亩。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60元。
保险金额:每亩150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5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2.柑橘保险
保险规模:6000亩。
保险费率:1.2%,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5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3.葡萄保险
保险规模:2000亩。
保险费率:3%,即每亩收取保费45元。
保险金额:每亩150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5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4.肉鸡保险
保险规模:500000羽。
保险费率:5%,即每羽收取保费1元。
保险金额:每羽2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其余6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5.能繁母牛保险
保险规模:5000头。
保险费率:4%,即每头收取保费240元。
保险金额:每头600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50%保费由投保农户承担。
(五)县域特色农业保险
由县畜牧水产局组织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分别开展生猪物价指数保险调查并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生猪物价指数保险条款和水产养殖保险调查并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水产养殖保险条款;由县林业局组织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开展楠竹保险调查并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楠竹保险条款。
调查结果及有关保险条款,于5月9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
具体保险方案另行发文确定。
三、承办机构
(一)20XX年我县农业保险业务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共4家公司承办。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支公司承办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业保险和能繁母牛、肉鸡特色农业保险,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承办水稻、油菜、玉米种植业保险,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支公司承办公益林、商品林森林保险和柑橘、葡萄特色农业保险,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承办茶叶特色农业保险。
(二)县政府确定20XX年各保险公司分别承办的保险品种保费规模,以后年度各保险品种保费规模按省财政厅下达的总规模,结合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整后下达。
(三)实行违规退出机制,被财政、保监、审计、纪委、监察、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办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工作。
县直各农业保险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保险公司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好《农业保险条例》。
要通过开办电视、电台、报刊、网络专题新闻、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文内容,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知法、守
法、用法。
(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县直各农业保险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巩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确保各乡镇有一个乡镇政府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块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牌子,一名专(兼)干,一套工作制度,一套办公桌椅,一部固定电话,一台电脑及打印机,一些必要的查勘理赔工具。
各保险公司承办机构要加大基层服务体系投入力度,提高乡镇保险专(兼)干和村级协保员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业务流程、经费标准、工作要求等各项制度。
(三)及时开展农业保险病虫灾害防治。
县直各农业保险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病虫灾害在我县不同时期对农业、林业生产的影响,及时组织农户进行预防和施救。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保险公司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并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和施救提供必要的施救资金。
(四)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各保险公司承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加人员、车辆和查勘器具等设施配备,切实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农业保险展业承保、查勘定损和
理赔公示到位、服务到位。
承保方面,坚持自主自愿、按实承保的原则,做到签单到村、到组、到户。
种植双季水稻的农户要分季签单,50亩以上种植大户要单独签单。
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的零散农户,保单项下的清册要设置签字栏,由农户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取得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并经当地村委会或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同意后方可参保,养殖育肥猪的农户或企业,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的方可参保。
保险卡要发放到户。
查勘定损和理赔方面,要做到迅速、及时,统一赔付标准,严格赔付程序,理赔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户,实行“零现金”管理。
保险公司承办机构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夯实基础数据,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五)确保农业保险的报表质量。
农业保险报表是申请上级财政保费补贴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和农业保险报表审核力度。
各农业保险职能部门、单位及各保险公司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报表工作,务必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核实,若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数据错误,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将相应扣减财政保费补贴,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承办县农业保险的资格。
(六)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和保费补贴项目绩效
评价。
县财政局牵头并会同各农业保险职能部门、单位及各保险公司承办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规定、财务会计制度等,制定我县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指标,对我县从事农业保险的承办机构进行考核,对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绩效等开展绩效评价,为政府全面实施农业保险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决策依据。
五、监督检查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灾害理赔资金和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保签单、理赔公示、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财政局要对农业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虚假承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收缴违法违规所得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