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2 最低装量检查法1 - 国家药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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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最低装量检查法1
本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
除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制剂及 放射性药品外,按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 个(50g 以上者 3 个) ,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 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 装量与平均装量, 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
如有 1 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 则另取 5 个 (50g 以上者 3 个)23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容量法4(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 个(50ml 以上者 3 个) ,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转移至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量筒中(量具的大小应 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 40%) ,黏稠液体倾出后,除另有规定外,将容器倒置 15 分钟,尽量倾净。
2ml 及以下者用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注射器抽尽5。
读出每个容器内容 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
如有 1 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 另取 5 个(50ml 以上者 3 个)6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标示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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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液及注射用浓溶液 平均装量 每个容器装量 /
口服及外用固体、半固体、液体; 黏稠液体 平均装量 不少于标 每个容器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量 的 93% 不少于标示装量 的 95% 不少于标示装量 的 97%
20g(ml) 以下 20g(ml) 至 50g (ml) 50g(ml) 以上 / / /
示装量 不少于标 示装量 不少于标 示装量
不少于 标示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7%
平均装量与每个容器装量(按标示装量计算百分率),取三位有效数字进行结果判断8。
起草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审校: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王玉 一部附录 XII C、 二部附录 X F、 三部附录 V F 均为最低装量检查法。
一部与二部基本一致, 三部与 2005 年版的一部或二部最低装量检查法基本一致。
重量法结果判断: “如有 1 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 ”一部: “则另取 5 个(50g 以上者 3 个)复试” ;二部: “则另取 5 个(50g 以上者 3 个)复试” ;三部: “则另取 5 个(或 3 个) 复试” 。
一部、二部写法更准确,拟采用。
关于复试量争议较多,待商议: A、姜雄平委员建议 50g(ml)以上者复试量改为 6 个,否则不具有统计意义。
B、我所研究后认为姜雄平委员的建议可接受,拟改为取双倍量复试:如有 1 个容器装量不 符合规定,则另取 10 个(50g 或 ml 以上者 6 个)复试,应符合规定。
C、另有药典委员认为,复试量增大为初试量的 2 倍,消耗样品量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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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P32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不大于 150g(ml)制剂初试量为 10 个,复试量为 20 个。
我所建议采用 B 10 个或 6 个双倍量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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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法部分的表述,三部与一部、二部 2005 年版一致,不合理。
三部制剂通则中需按最 低装量检查的制剂有:多剂量包装的眼用制剂、软膏剂、乳膏剂、多剂量喷雾剂、多剂量包 装的颗粒剂、 多剂量包装的散剂、 多剂量包装的鼻用制剂、 凝胶剂。
其中按容量法检查的有: 多剂量包装的眼用液体制剂、多剂量喷雾剂、多剂量包装的鼻用液体制剂。
这 3 种制剂临床 使用时均不需采用注射器量取, 而是挤出或喷出, 因此检查装量采用注射器抽取是不合理的。
而且,注射器精度较差,边缘产品的结果判断较为困难。
拟统一至 2010 年版一部、二部。
附:2010 年版三部最低装量法容量法部分的表述为: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 个(50ml 以上者 3 个) ,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干燥并预经标化的注射器(包括注射 针头)抽尽(50ml 以上者可倾入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 ,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 15 分钟,尽量倾净。
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 规定。
如有 1 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 5 个(或 3 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2010 年版一部、二部附录中对小规格制剂的最低装量容量法检查,现采用的是“2ml 及以 下者用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注射器抽尽” ,存在一定问题,注射器的量入式标化无国标可 循,且读数较粗,不方便边缘产品的结果判断。
我所有两点建议供商议: A、小规格标示装量以容量计制剂的最低装量检查改由各论控制。
现已有部分品种,如玻璃酸钠滴眼液,规格为 0.4ml:1.2mg(以玻璃酸钠计) ,装量在 其质量标准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JX20000092 中单独列出,按二部附录 X F 重量法检查,平均 装量不多于 0.56g,每支装量不少于 0.4g,超过 0.6g 的不多于 1 支。
该方法优势在于:通过 企业质量标准制定时的前期工作,制定了以重量计的明确限度,便于结果判断。
产品密度由 企业内部控制,检验成本较低。
劣势在于:需要对现有小规格标示装量以容量计制剂的质量 标准进行梳理,工作量较大。
B、将小规格标示装量以容量计制剂的最低装量容量法检查改用重量法。
该方法优势在于:无需梳理现有小规格标示装量以容量计制剂的质量标准。
劣势在于: 每次检验均需同步检测产品密度, 增加了检品消耗量。
且密度检测引入的不确定度使边缘产 品的结果判断更为不易。
AB 两点建议本质是一致的,均改用重量法检查该部分制剂的最低装量。
建议 A 的密度 检测由企业内部控制,建议 B 的密度检测与装量检查同步进行。
我所倾向于建议 A,改由 各论控制,虽需大量前期梳理工作,但一劳永逸,降低检验成本,方便结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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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量讨论同脚注 3。
限度部分,三部与一部、二部 2005 年版一致。
拟统一至一部、二部 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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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0 年版三部限度:
固体、半固体、液体 标示装量 平均装量 装量 20g ( ml ) 以 下 20g ( ml ) 至 50g(ml) 不少于标示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3%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5%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0%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5% 每个容器 平均装量 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85%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0% 黏稠液体(容量法) 每个容器
50g ( ml )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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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标示装量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7%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5%
不少于标示装 量的 93%
三部无装量记录有效数字的规定。
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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