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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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生产试验、专业建设、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及各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的所有实验室及实训中心。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验室的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两个及两个以上学院使用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须统筹管理的实验室由实验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其他实验室依托学院管理。
第七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管理中心在
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日常管理由实验室归属院部负责。
实验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实施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组织拟定审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分配实验用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三、负责实验管理中心直属实验室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学院实验室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审批工作,并会同相关院部、国有资产管理处、X委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对实验用低值易耗品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全校实验室评估和先进实验室评比、表彰工作。
五、检查、督促和协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六、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规范》等规定,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直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率。
七、负责直属实验室专职实验队伍建设,配合人事处、教务处做好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八条实验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由学校根据干部聘任规程予以任免。
中心主任负责人、财、物统管理与调配,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
第九条院部实验室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其所管辖的实验室全面负责,并负责完成XX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分配的鉴定任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根据干部聘任规程予以任免。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三、组织实验室人员努力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四、制定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负责落实,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条学校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立实验室工作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等工作,如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实验教学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等。
第三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执行实验教学任务,具体内容参见《XX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承担科研任务。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
学实验任务。
二、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除完成本部门科研任务外,实验室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实验室应充分利用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教具的研制和开发,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十三条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按计量法定期校准和维护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为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成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和科技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制订近期、中长期的发展建设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新建实验室按《XX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率。
实验项目一经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动,
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
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变,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规划、立项、论证、建设、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
提倡自制教学和科研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调试和维修设备,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对自制和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标准,造价不高于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申报为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统制订XX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外,各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加强实验室财产管理。
实验管理中心直属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依托学院管理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使用学院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拨权和处置权归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对设备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凡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费、科研费、企业投资、社会赠款、自筹资金等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规范》《XX大学
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全发展需要,实验管理中心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调配,避免重复购置,以利于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
采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环境状态,设备的使用、维修、改变和调配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加强实验教学管理。
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报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经各学院分管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教务处下达实验任务书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加强实验经费的管理。
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年末做出下年度教学实验、技术改变和实验室其他用途的经费预算,经学院审定,院长签字后报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并下达次年实验经费。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收集制度。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相关数据库,并按学年对各院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信息进行统计,用以管理我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信息数据。
各院部应同时建立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信息统计数据,以备查询核对。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基础上,面向有需要的学院预约开放。
进入实验室人员须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统安排。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实验室评估制度。
每学期末实验管理中心会同
其他部门对学校的各类实验室按照上级精神,根据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专业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将按《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对造成财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总结会,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具有专门技术的专业人员和从事教学科研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第一线人员,与普通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为培养“双师型”教师,实验管理中心、各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建立青年教师参与实验室工作的奖惩制度,对教师要有实验技能的考核,并积极支持专任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且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任或兼任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账、卡、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六条实验管理中心、各学院应经常对实验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室要由实验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规则和实验安全教育,对不遵守实验规则的人员,实验相关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要根据工作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