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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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25
•【字号】并政发[2004]27号
•【施行日期】2004.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林地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实现依法造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园林化太原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布置,按期完成。

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
为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成员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管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一坝灌区、市煤管局、市教育局、太铁分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物局、市档案局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成得力工作队伍,配备林权勘验、林权证发放和档案管理必需的设施,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勘验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稳定林权、林木权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为基础。

对于权属清楚,无纠纷,合同规定明确的林权登记要先行登记发证。

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度大或存在争议的可适当放后,待问题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要采取按区划逐级解决的办法认真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县经营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争议,由争议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裁决。

集体与市直林权部门单位的林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与市直林权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可由市政府裁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林权证的时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或者擅自进行林权调整,决不允许引发新的林权矛盾和纠纷。

四、积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经费,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02]204号文件规定,林权证每本只能收取工本费5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免收林权勘测费。

严禁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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