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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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通告
正文: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通告
(洛政通〔2011〕4号)
为依法、有序、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坚持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与疏浚河道、水土保持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开展河道清障、弃料平复、环境整治;对河道内采砂活动进行治理整顿、资源整合、规范开采秩序。

二、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资源整合要求的,报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采砂许可证》。

三、在基本农田开采砂石资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取缔,恢复原地貌。

否则,依法处理。

四、在河道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外非基本农田或利用古河道风化石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治理整顿,规范管理。

五、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取用砂石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采方案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经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在全市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砂石资源时,必须使用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
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并如实登记。

七、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及时平复采砂弃料,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防汛安全的采砂企业,一经查实,依法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严惩。

八、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砂石管理处,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受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委托,实施全市砂石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

市砂石管理处组织公安、国土、水务、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对全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活动进行联合执法。

九、砂石资源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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