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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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00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青菁
【审理法官】邓青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胡某
【当事人】张某胡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胡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6:36:20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00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服从一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邓青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付哲
书记员马雪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