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暂估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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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暂估价管理规定
暂估价项目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招标:
(一)总承包合同中有暂估价的工程、服务或货物;
(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8号认为: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根据该条的规定,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中有暂估价,还要在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内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才属于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

而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2001年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此外,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八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分包合同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暂估价,且暂估价在200万以上的工程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

本案涉案工程是分包工程,暂估价在194.5万元,不属于必须招投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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