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管路制度之十八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管理,及时回收账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各部门要定期检查销货收入资金回笼情况,对没有及时回收的货款,要登记造册,安排专人催欠。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及主管部门
第3条应收款的范围
应收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4条管理部门
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考核部门为企业管理部。
第三章应收账款的考核
第5条所有业务单位、业务部门必须派专人管理,各业务部门每月必须与财务部就每个单位的往来帐进行对账,并由财务部于每月20日前将对账结果书面通报各业务部门,并将对账结果汇总表报各分管副总和企业管理部。
应收账款报告的内容包括欠款单位、欠款(欠发票)金额、欠款时间、经办业务人员等。
第6条分管副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业务员对于应收账款负责,逾期收款的按以下规定考核相关人员:
一、对于回款时间合同有规定的,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回款的,不算欠款。
二、对于回款时间合同无规定的以及超出合同规定的回款期限的欠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1、部门考核
①对于欠款期限超过30日的,按欠款金额的7‰考核业务部门。
②对于欠款期限超过60日的,按欠款金额的2%考核业务部门。
2、专人考核
①对于欠款金额小于10万元,欠款期限超过90日的,分管副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业务员,每人每笔每月扣100元。
②对于欠款金额10至50万元,超过90日的,分管副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业务员,每人每笔每月扣300元。
③对于欠款金额50至100万元,超过90日的,分管副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业务员,每人每笔每月扣500元。
以上欠款在6个月以内予以清收回来的,每月考核的扣款可经部门申请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后予以全额返还,超过6个月不到1年收回的,该扣款不予返还,超过1年未予清收回来的,每月每笔加扣分管副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业务员300元。
3、对于无法收回形成呆死账的应收账款,原则上实行由业务员、部门负责人和责任副总终生负责制,每月业务员扣500元,部门负责人扣800元,分管副总扣1000元。
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呆死帐损失。
第7条对于因人事调动的业务实行业务交接制度。
分管副总与分管副总、部长与部长、业务员与业务员之间,在人事调动时,所有的业务要移交清楚(包括所欠款、欠发票等),接收人对之前的业务付全责。
对于无法移交的呆死账,按“谁的业务谁负责”管理,由当时经办业务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负责,按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6条第3项执行。
未办理业务交接的,对经办人(包括业务员、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和接收人(包括业务员、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均按本办法第6条予以考核。
未办理交接的,不对未接收人考核。
第8条对于因人事变动的往来帐的清收。
接收人(包括分管副总、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员)在接受该笔业务的3个月内为业务清收期,在清收期内不予扣款,3个月后所有业务按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6条执行。
第9条业务员在办款之前应先到财务部查账确认欠款、欠发票
情况,并由财务部在汇款审批单上注明欠款、欠发票金额,对于有欠款、欠发票的单位,其前款不清,后款不付。
若因此影响公司业务的由业务员、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负责。
第10条财务部根据公司考核部门下发的考核表予以执行。
第四章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第11条销售部和财务部应每月定期核对应收账款的情况,如有差异,须及时找出原因,并限期解决。
第12条财务部人员应督促销售人员在每月20号之前清理帐中的应收账款,对拖欠款项理出清单交销售部进行催收。
第13条销售人员在接到财务部通知的拖欠款项清单后应立即提出解决办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期限开展催收工作。
第14条财务部对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调减必须经过有管理权限的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才能予以执行。
第15条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呆账、坏账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应收账款监控管理
第16条特殊情况下销售人员外出收划款时应由销售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线路和收款对象,并确定返回时间。
第17条销售人员在收款期间无论是否结算完毕,均应随时向销售部负责人电话汇报工作进展和行程。
第18条销售人员收到货款后应及时上报,财务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19条销售部人员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罚款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节流、挪用或坐支货款,不及时上交。
3、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六章坏账处理
第20条销售人员负责调查坏账的原因,报销售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21条一般来讲,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被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偿债后,确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不能收回的。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无法收回的。
第七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3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