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生产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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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厂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厂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全体员工,包括生产、技术、管理、后勤等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目的,确保电厂生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
1. 表彰先进生产(工作)者;
2. 评选优秀员工;
3.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4.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班组;
5.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
1. 奖金;
2. 调动工作岗位;
3. 提拔任用;
4. 增加福利待遇。

第七条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1. 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
3. 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效果的;
4. 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理等特殊情况下表现突出的;
5.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6. 在完成重大生产任务、技术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奖励标准:
1. 精神奖励: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等;
2. 物质奖励:根据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给予一定的奖金或调岗、提拔任用等。

第三章惩罚
第九条惩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以下情况给予惩罚:
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
3. 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5. 对安全生产隐患视而不见,不报告、不处理的;
6.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惩罚标准:
1. 警告: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记过: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
3. 降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职处理;
4. 撤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处理;
5.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奖惩程序
第十二条奖惩由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奖励程序:
1.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申请;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
3. 提交电厂领导审批;
4.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惩罚程序:
1.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惩罚建议;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惩罚建议进行审核;
3. 提交电厂领导审批;
4. 对符合条件的惩罚建议,给予相应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电厂生产安全奖惩制度旨在加强电厂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各部门和员工应认真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为电厂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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