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封闭隔离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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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封闭隔离工作制度汇编
一、总则
1.1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港口区域的传播,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港口物流供应链的稳定畅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的港口,以及从事跨境运输的货车司机、船员等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
1.3 港口封闭隔离工作应遵循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原则,实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隔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封闭管理
2.1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实行集中居住,原则上在同一居住区域内,尽量避免与其他人员接触。
2.2 港口封闭隔离区域设立生活区、工作区、缓冲区等,明确各区域的功能和边界,实行分区管理。
2.3 港口封闭隔离区域内应设置足够的防疫物资储备,包括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
2.4 港口封闭隔离区域内应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定期对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2.5 港口封闭隔离区域内应实行人员限流措施,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
三、健康监测与防护
3.1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实行健康状况日报制度,每日上报体温、咳嗽、乏力等症状。
3.2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愿检尽检”。
3.3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3.4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尽量避免与他人近距离接触,保持社交距离。
3.5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下班后,应实行自我隔离,减少与家人的接触,避免传播疫情。
四、应急处置
4.1 港口应建立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等。
4.2 港口发现疫情阳性病例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转运、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3 港口应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报告疫情情况,协同处置疫情。
4.4 港口应定期开展疫情防控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对能力。
五、保障措施
5.1 港口封闭隔离工作所需费用,应纳入港口运营成本,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2 港口应加强对封闭隔离工作人员的关爱,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心理支持。
5.3 港口应定期对封闭隔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
5.4 港口应加强对封闭隔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法律责任
6.1 港口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不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状况报告的;
(2)不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3)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
(4)不按照规定保持社交距离的;
(5)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6.2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不按照规定实行封闭隔离的;
(2)不按照规定提供防疫物资的;
(3)不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的;
(4)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情况的;
(5)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7.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7.3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