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君、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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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君、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二审
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皖13行终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旭郝菊香庄明义
【审理法官】程旭郝菊香庄明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建君;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王建君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王建君
【当事人-公司】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马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琳
【代理律所】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建君
【被告】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王建君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奖励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建君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王建君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王建君撤回起诉;三、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皖132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建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33:47
王建君、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皖13行终5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世纪
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982052491。
法定代表人胡庆生,局长。
负责人纵冰封,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建君诉被上诉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一案中,王建君以被诉行政行为已经法庭当庭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及一审起诉。
审理经过本院认为,王建君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王建君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王建君撤回起诉;
三、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皖132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建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程旭
审判员郝菊香
审判员庄明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戚萍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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