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商法中的倒签提单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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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商法中的倒签提单纠纷问题
因倒签提单的海事案件纠纷一直在海事法院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近几年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频繁,也随之愈演愈烈。
我国哎海商法令在打击倒签提单方面的立法工作欠缺完善,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给国际买卖合同的被侵害方带来巨大的搅失,还有可能损害到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际贸易领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极其重要,它不仅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买卖双方各处不同国家而难以掌握对方资信,而且也为其双方资金流通提供便利。
承运人运输责任是海商运输法的核心。
商人和银行迄今为止还广泛接受海运提单,原因就在于提单实施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分配运输风险责任的相对公平。
提单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看似难以逾越的困难,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出现,曾使提单制度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
一、案情介绍:
原告:广州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
被告:新加坡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运输公司)
被告:日本三井物产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
1994年8月1日,广州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仪幻吨木材的买卖合同,商品单价为每吨8以)关元,合同总金额为80万美元。
合同价格术语为CIF广州港,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货物装船日期为10月25日一加日,信用证有效期为n 月巧日,信用证受益人是日本公司。
8月巧日广州公司正式开出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货物由新加坡运输公司承运,船名是“寰宇”轮。
该轮10月29日才从某港起航,11月4日抵达日本大阪港,11月5日才将货物装船,并于11月6日开始驶向广州港口。
“寰宇”轮驶达广州港口后,广州公司收到承运人签发的空白抬头提单却证明,原告的货物已经于10月30日装上“寰宇”轮。
这样被倒签了5日的提单日期才刚好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符。
11月12日,新加坡运输公司把“寰宇”轮到港的信息通知到原告。
根据提单的签发日期和货轮到港的时间,原告已经确实认定被告倒签了提单。
于是原告连续三日传真电告日本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倒签提单,由于市场行情下跌,要求降价50美元/吨,否则拒
收货物。
H月巧日,日方不但未回答中方的要求,反而向日本议付银行递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证。
中国银行于11月22日收到了日本委托议付银行寄来的正式单据,遂于12月20日把货款付出,并通知原告即时扣划了原告在银行保证金帐户的外汇存款。
12月25日,原告为了防止扩大损失;从中国银行赎回了正本提单,马上到海关办理了正式报告手续,把货物运出港区。
由于市场不好,木材价格日趋下跌,原告在五天内就把货物全部降价甩卖脱手。
为此原告共计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12月30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同时向法院申请扣押“寰宇”轮,广州海事法院准许了申请,裁定并扣押了“寰宇”轮。
广州公司起诉认为:日本公司没有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装运货物,而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情况下,为了顺利结汇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以逃避责任。
新加坡运输公司应日方的请求,倒签提单,两者合谋欺诈广州公司,致使广州公司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降价损失、利息、各种费用共人民币100万元。
新加坡运输公司答辩认为:1.原告对被告没有诉讼权利,因为原告与被告没有契约关系。
本案买卖双方的纠纷,与承运人无关。
2.被告的船舶耽误了船期,是由于天气恶劣,属不可抗力。
由于日本公司出具了保函后才倒签了提单,不是事先恶意串通,不构成侵权之债。
某海事法院经调查和审理判决如下:一、两被告在交货装船上存在着倒签提单这样恶意串通的欺诈行为,而这种欺诈行为直接侵害了买方的商业利益,包括现实的和预期的商业利益,因而构成对买方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赔偿被告提单项下的货物销售损失印万元,港口仓租滞期〔收稿日期」2仪巧一似一20费3万元,利息损失5万元,共计人民币68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万元,原告承担1万元。
本案的判决宜告后,原告和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本案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各自均履行完毕。
本案涉及到的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较具典型意义。
二、从本案看倒签提单的概念和特点
(一)提单与倒签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交给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所谓倒签提单,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
(二)倒签提单的特点:
(l)实际装船日期晚于提单上记载的应装船日期。
这是倒签提单最显著的特点,之所以会发生提单纠纷的原因就是卖方为了达到顺利结汇目的,与承运人相勾结,合谋诈骗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在信用证结汇的流程中规定了货物装船的期限。
如果出口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交货,则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不能顺利的拿到货款。
此时出口商一般会请求承运人或向其出具保函,将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提前到提单上记载的日期。
(2)倒签提单是应出口商的请求签发的。
基于倒签提单可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比如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因为有些货物具有季节性实践性特点,买方会主张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所以承运人一般都不会主动冒此风险,而是被动的在出口商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倒签提单。
(3)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上船的情形下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这个特点有效的将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和伪造提单区别开来。
预借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但是此时货物还未装上船之前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欺骗更具有严重性。
而最严重的是伪造提单,就是承运人根本没有收到货物,却假装收到货物进而签发的提单,其恶劣程度依次递增。
三、倒签提单行为中出具保函的法律问题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为了顺利交单结汇,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已成为航运界的常见做法。
和本案一样,在很多倒签提单的案例中,卖方为了说服承运人倒签提单,都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对承运人予以保证。
但这种保函是否具备合法效力是有争议的,很多学者认为此种保函由于具有欺诈的意图,应认定为无效,而也有学者认为此种保函并非全都无效,
需要个别分析。
《汉堡规则》第一次对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托运人来说是有效的;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的行为属于有意的欺诈,则保函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汉堡规则》将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分为两类来确定其效力:一类是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一类是对第三方无欺诈意图的保函有效。
这一规定,一方面使得保函得到合法化,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承运人的贵任。
即他对收货人赔偿后无法对托运人追偿。
这种规定使得承运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谨慎处理,客观上起了抑制保函的作用。
我国未加人《汉堡规则》,而且《海商法》没有对保函问题作出规定,所以在审查保函的效力问题上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认萁(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判断其效力时,应重点审查保函是否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因为保函在设立时容易出现“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本案中卖方向承运人为了顺利交单结汇而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并出具保函,而承运人又接受的话,由于卖方与承运人的这种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具有对第三方欺诈的故意,因此此种保函应认定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卖方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无限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海运保函的产生和广泛使用是有其实务上的经济原因的,保函各方都可以从善意保函中获得较大利益而承担较小的风险或损失,保函的积极作用也正是在于对国际贸易交易速度的提高,加快资金的融通,使物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然而,海运保函也破坏了原有国际贸易的各种安全措施,尤其是难以摆脱欺诈的阴影,使提单等重要单据的信用降低,直接损害了贸易信任的基础,因而后果也十分严重。
所以,绝对地肯定或否定海运保函都是不正确的。
建立在正确区分善意和恶意保函基础上,寻求保函问题的解决途径,最好的办法仍在于个案具体分析。
四、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一)基于托运人角度分析侧签提单产生原因
倒签提单出现的很大原因是出自于托运方即卖方,卖方可能由于没有向海关、港口、码头交付办理国际海上运输所必要的手续或单据,以至于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货物装船,致使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装船而不能顺利的结汇。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出具保函以换取倒签的提单,顺利在银行提走货款。
在很多时候,承运人被托运人要求签发倒签提单,这对承运人来说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因为这样的提单在收货人手中是运费己付的最终证明。
在保函无效的情况下,在向托运人索要运费失败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仅不能向收货人索要运费,而且还很有可能涉嫌违法行为被起诉,为此引起很多纠纷。
其实承运人有义务签发提单,但是并没有义务签发倒签的提单。
因此如果托运人的信誉不良或者不明,承运人应当拒绝接受货物,但是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会使承运人的商业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托运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按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一般也会在接受保函后签发倒签提单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二)基于承运人角度分析侧签提单产生原因
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必须签发提单,这是法定义务。
实践中承运人也会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延误船期。
承运人有时会因为承运船舶出现问题或是因为运费未付等原因没有把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装上船。
如果承运人不及时签发提单,托运人也是有权拒收的,并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换个角度想,如果托运人解除与承运人的海上运输合同,就要面临从新选择船舶和承运人的困境,相比之下,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金。
承运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会同意接受托运人出具保函的请求而签发倒签提单。
五、提单欺诈的风险预防
倒签提单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
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防范意识,完善预防措施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重视资信调查,掌握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是防止上当受骗的最根本措施。
千万不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被运价低,批量大,金额高的表面现象所吸引,而忽略了这一重要问题;
(二)、争取我方派船。
研究国际上的案例,尤其是大案,绝大部分发生在对方派船的情况下,因为这是诈编犯最好利用,也是他们惯于利用的机会,一旦发生诈骗很难弥补和挽救,所以签定合同时尽量争取我方派船;
(三)、严格审查单证。
付款前买方一定要严格审查议付单证,对贸易合同、运输合同及各种单证要严格把关,不要放过任何可疑之处;
(四)、在实际的业务中,我们必须提高反欺诈的意识,具体可通过专业培训或以实例进行宜传教育,使大家了解到当前的贸易市场充满了信用和风险的危机。
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提高自我管理和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五)、我们还必须从观念认识上和机制运行上进行彻底的更新。
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网络,切实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投资,以利于我们快速应变。
(六)、在合同条款上要严格保险条款、索赔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尤其是法律适用条款。
在实际运作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中间商一多,成分复杂,欺诈分子很容易混水摸鱼,从中作案。
(七),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