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办理享受就业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办理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8]9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办理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申请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8]99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委发[2007]9号)中明确提出,要把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的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再就业扶持对象范畴,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
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商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现就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办理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厦门
市户籍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

二、申领程序(一)个人提出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