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结对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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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结对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大全
第一篇:如何发挥结对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大全
如何发挥结对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摘要:何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法律工作者,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文明。
海珠区开展的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工作,是一项非常有社会实际意义的工作,特别是随着新型城市化发展,结对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日益突显,结对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作用更加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与称赞。
笔者将通过这两年的所所结对工作情况来阐述如何发挥结对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关键词:结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作用
自海珠区开展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以来,双方在公益法律服务上联系越来越密切,公益法律服务的形式越来越多,公益法律服务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如纠纷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代书与诉讼等,结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与服务态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赞赏。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结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不完善。
一是目前大多数情况,都是司法所有工作需要时才请结对律师参与到实际工作中,显得结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一种被动状态,而不是主动参与。
二是结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缺乏考核机制,没有完善的工作考核机制很难对结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三是缺乏定期工作会议制度。
司法所与律师的联系在部分是一种工作及时需要,没有建立定期的工作会议机制,结对律师往往对司法所的工作内容及自身的工作职责不清楚,可能导致在处理公益法律问题时经常是一种补救性工作建议或者措施。
二、部分结对律师在思想认识上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可能会出现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不到位。
少部分律师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只是有时间时才去做的,如果自己工作多,无暇顾及。
另外,公益法律服务
是无偿的或者只有少部分的补贴,而结对律师往往是讲经济效益的,会出现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热情不够,工作不到位。
三、对结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宣传不够,导致部分律师不清楚自己与司法所结对后具体的工作内容。
虽然,结对律师会参与到司法所组织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但仍然对结对的工作内容与形式不清楚,出现与司法所工作不合拍的情况。
虽然,结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但结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作用日益增强,如何发挥结对律师在新型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公益法律服务作用,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重视发挥结对律师的主体作用,鼓励结对律师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更为明确地界定了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肯定了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必须改造的一项法定义务。
结对律师与司法所在工作上有一定的联系,对结对的司法所工作较为了解,对司法所所在的街道也较为熟悉,提供法律援助有一定的优势,能更好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要提高结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应该不断完善结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激励机制。
目前,广州市对结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案件的补贴不高,民事诉讼为每宗案件补贴1500元,刑事诉讼案件每宗案件补贴10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结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有结对律师抱怨,办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自己要倒贴不少钱。
为此,要提高结对律师经办法援案件的积极性,必须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这样才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才能把法律援助案件办的更好。
另外,可以表彰先进来调动结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如评选年度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年度法律援助先进律师事务所等,并对
获得先进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此来提高广大结对律师的积极性,让结对律师把法律案件办得更好,上受援人更满意。
二、重视发挥结对律师的专业作用,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纠纷调解。
海珠区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期,难免会出现种种纠纷矛盾。
司法所在调解各娄类纠纷矛盾中,及时邀请结对律师参与调处。
结对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司法所的调处工作提供建议,为当事人的诉求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合理的诉求,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进行耐心的解释,并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让纠纷当事人心服口服。
由于结对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同时也以中间人的立场为纠纷双方提供解决建议,更能获得纠纷双方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
2011年5月,辖内某水厂两员工王某与雷某因工作上的小事发生冲突,导致王某左手中指骨折,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雷某共花了20000多元为王某治疗,王某出院后,要求雷某赔偿各项损失20000多元。
雷某觉得已经为王某出了治疗费了,不肯再出任何赔偿费用。
双方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先后三次组织了双方调解,但双方都对司法所的调解持怀疑态度。
最后,为让双方彻底打消心中的疑惑,司法所请结对律师为双方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双方讲解法院在实际审判中的一些做法,对受害方的诉求进行了法律分析,支持合理的部分,排除不合理的部分。
经过结对律师耐心细致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三、重视结对律师的法律解答全面性,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普法宣传活动。
司法所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可以提高广大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结对律师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活动,现场解决群众的各种法律问题,这种解答不仅免费,而且更专业更直接更全面,群众非常喜欢。
有结对律师参与宣传的普法活动,群众都特别多,群众都争先恐后地向律师咨询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每次解答完毕,群众都非常满意。
结对律师参与普法宣传活动,既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宣传形式,又是一种提高律师知名度的宣传活动,结对律师经常会在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接到些案件,对结对律师来说,也是一种
业务上激励。
因此,这是一种双赢的普法模式。
律师参与法律宣传活动,更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获得群众认可。
第二篇:如何发挥法律服务作用
如何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为政法综合调控工作做贡献
法律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人人平等的保障。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渠道,在政法综合调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服务机构以规范秩序、维护公平为宗旨,通过服务、保驾、监督等职能,在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规避交易风险、化解利益纠纷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由一系列具体公正构成的,不仅包括侦查公正、起诉公正、审判公正、监所执行公正,而且也包括公证公正、司法鉴定公正、法律援助公正等。
因此司法行政职能所涉及的法律服务公正,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和促进整体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排斥存在各种社会矛盾。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公证、律师、司法鉴定、法律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建立一套调节各种利益冲突的机制,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从法律服务业自身发展历史角度分析,法律服务业始终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完善和进步而发展的,平安创建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我们将大力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领导,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四种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是发挥法律咨询作用。
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发挥法律专业特长,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农民依法办事的能力。
通过“12348”法律服务专线,接待上门咨询、定期进村入户走访、利用集市举办义务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咨询
服务活动,客观、准确、及时地解答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帮助他们依法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二是发挥法律促进作用。
要通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帮助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管理和自治,促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帮助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办理法律事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努力提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决策、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是发挥法律维权作用。
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通过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农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
财产权利,特别是要坚决与坑农、害农、骗农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发挥法律扶助作用。
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农村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生活贫困、缺乏支付能力的农民,特别是老、弱、病、残的农民和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涉信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及调解活动。
第三篇:浅析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律师的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
因此,如何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法官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调
解中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识不到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不注重与律师沟通,无法与律师达成共识,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个别律师甚至起反面作用。
当法官苦口婆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达成一致时,却因一方代理律师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流产”,法官的心血被白白地浪费了。
有时候,律师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
二、准确地把握律师的心态,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总是希望自己的意见得到法官的重视及认可,在诉讼调解中也是一样。
律师总是希望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并想努力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
法官要准确把握律师的这一心态,积极地加以引导,主动地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实体上达成共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然后由律师就诉讼成本、证据利弊、案件结果等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
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
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
尽管律师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他与当事人并不完全同一。
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
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
五、对律师错误的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
由于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或业务能力差,在诉讼调解中往往会给当事人作出错误诉讼导向,导致当事人提出苛刻的调解条件或无理缠诉。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要及早发现,对律师的错误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律师认识到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
益,而且也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希望其及时纠正错误。
六、依法为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提供保障
在诉讼调解中,律师往往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语言或人身上的攻击。
对此,法官要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者给予说服教育,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职业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篇: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
一、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
市场经济其实是就法治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化、城镇化的推进,利益冲突和权力冲突现象必然加剧。
城镇一拆迁,钉子户站起来了;企业一改制,员工下岗问题出来了;地方一引资,工厂环境污染出事了;工地一开工,农民工安全起火了;看病虽然不贵了,人命和健康涨价了。
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上行,老虎也多起来了,跑路的也多了。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
经济的发展,崇尚的是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体价值,维权自然就多起来了;经济的建设,崇尚的是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不长瘤,经济可持续,维稳就开始了。
所以,维权和维稳是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也是目前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是社会矛盾的累积渠道。
之所以说,维权和维稳是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是因为当下社会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的现象特别突出,致使诸多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结果是全民上火,愤青增多,不信毒不死同学,灭不了他全家。
以上现象,归根而言,是新中国法治建设曾一度停滞,公民普遍缺少法律意识,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和普法的展开,公民开始有了法律意识,懂得维权了,但又缺少法律常识,不尊重法律规则,以个人利益为大,胡搅蛮缠,盲目维权。
这种重私权的现象,必然导致公权的平衡,即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平衡。
维稳,就是维持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于是,政府出手了,“维稳办”、
“法制办”、“综治办”“突发事件处置办”“信访办”就设立了。
机构虽新,但思路仍老,延续着旧有的“左”的思维,把整体社会的“稳定压倒一切”,理解为集团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稳定压倒一切”,以稳为功,扬汤止沸,打、压、骗、买,平安了事,实在不行就去半路抓回来。
结果培养了“会哭的娃有奶吃”公民的思维,哭的娃越来越多了,奶水不够了,却想不起办法,于是感叹:这个爹不好当啊。
三、尊重纠纷规律,社会矛盾的调剂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政府是爹妈,吃住全仰他。
哭的娃一多,爹妈确实难当,根本原因是爹妈没有尊重规律,不明就里地想用奶解决哭声,也就是没有尊重纠纷规律。
什么是纠纷规律呢?考究文字,不难发现,纠纷是丝线的两种存在方式,纠就是拧弄,纷就是分开。
尊重纠纷规律,就是要考量关联利益,捆绑全局,同时也要考虑个体利益,分开考量各方诉求。
这么一说,尊重纠纷规律,其实就是引入诉讼。
诉讼并不只是打官司。
言之以斥即为诉,言之以公即为讼,只要符合这种特征,就是诉讼。
对诉讼最熟悉的自然是律师,对法理的深刻理解,自然知道公言在哪,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是黄线,否则就是闯黄灯,弄不好会出安全事故;对法律规章的熟悉,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可以有效维权,斑马线才是生命线,斥言诉请能够实现。
同时,律师特有的身份,可以有效地调剂纠纷心理,调剂社会矛盾。
纠纷的产生,与其说是利益的冲突,不如说是心理不平衡的产物。
关注纠纷心理,有效利用这种心理,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
律师不是官,是自由职业者,这让公民有了“自己人”的感觉,感觉律师言之才为公。
同时,律师因其天职和理性,让官员们感觉言之不太斥,马虎不得。
这样一来,律师左手牵着维权,右手牵着维稳,都是自家事,握手言和,矛盾就化了。
四、律师如何发挥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那么律师如何发挥牵手的作用,处理好维权和维稳关系,发挥社会调解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
1、维稳接访。
就纠纷心理而言,律师维稳接访有助化解社会矛盾。
当事人走不通了,才来信访,火气正大。
维稳接访,就是泄火退烧。
律师天天和各种纠纷的当事人见面,懂得“共情”和理性引导。
让其接待信访者,引导当事人选择便捷、有效、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不仅可以防治盲目上访、避免矛盾激化,而且可以抑制越维越不稳现象,缓解社会信访压力。
2、政府顾问。
让政府各职能部门引进法律顾问,可以预防政府出错,避免口号式的法治,让政府行为纳入“活法”的轨道上来。
诸多政府部门,仅仅关注自身职能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并不了解其他可能的法律法理,引进律师顾问,既可以防治踢皮球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可以防治政府拍脑袋办事的行为,树立政府公信力,让百姓放心,相信公断。
3、调处化解,定纷止争。
让律师参与调处化解,可以更好地定纷止争。
公有理婆有理,媳妇说出大道理。
律师经常参加诉讼的经验和身份,让律师在调处化解时,其话语有准法官的味道,可以让当事人在调解时不得不反思后果,参考律师意见;让政府部门不得不思考,当事人的斥言是否有理可据,当事人的火是否压得,当事人的口是否满足得。
比如,2013年,东坡区政法委维稳办在几起维稳事件中,邀请调处或电话咨询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律师,起到了良好作用。
4、信息反馈。
让律师进行调处维稳的信息反馈,可以更好地建立社会矛盾长效化解机制。
律师每天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熟悉当事人的苦水和怒气在哪里,知道他们在想什么,也熟悉如何引导他们进入诉讼轨道。
律师特有的“共情”特征和律师特有的法律思维,让其在收集调处信息反馈上,有更建设性的意见。
第五篇:风险投资中的律师法律服务
风险投资中的律师法律服务
一、风险投资概述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一般而言,是指资金投向一切具有开
拓性与创新性经济活动领域的一种投资。
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投资,是专指那些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相联系的投资活动,即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简称。
我国风险投资专家成思危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风险投资收益事业》一文中对风险投资的概念明确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其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这时不仅能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而且还可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
总的来说,风险投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高风险,失败几率很大;
(二)高收益,一旦成功,能获得巨额的投资回报;
(三)长周期,一般是长期投资;
(四)风险投资对象大都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五)具有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机构往往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管理全过程;
(六)循环性,风险资本是以“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资金运作方式为特征,不断的循环滚动。
风险投资对于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
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手段,使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各个阶段由于有了资金的支持而成为可能。
(二)风险投资为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成长初期一般既没有资产可供抵押,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信用担保。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敢于冒险的勇气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创新精神珠联璧合,为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三)风险投资是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运行成功的保证。
风险投资机构全方位的参与创业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安排、市场的开拓、市场营销的策划等,从而保证创业企业或项目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