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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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
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4.17
•【字号】深府函[1997]第27号
•【施行日期】199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
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深府函[1997]第27号1997年4月17日)
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12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1997--1998年度继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给市内单位和个人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1997--1998年度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批发部分收入的增值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