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例:车辆租赁合同中加速折旧费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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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车辆租赁合同中加速折旧费的裁判规则宋淑

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谨慎处理原则(参见《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相⽐,基于当事⼈合同约定的意思⾃治原则,车辆租赁合同中对加速折旧费有明确约定的,法院⼀般会对其加速折旧费主张予以⽀持,但加速折旧费的确定应公平合理,⼀般不应超过事故车辆维修费⽤的30%,约定⽐例过⾼的,当事⼈可以申请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下⽂的五个裁判案例从不同⾓度总结了加速折旧费的裁判规则。

⼀、车辆租赁合同中对加速折旧费的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车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加速折旧费条款,且当事⼈可以根据有效的合同约定主张加速折旧费。

案例1
⾸钢服务公司与智易达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车辆因事故严重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有权根据车辆损失程度向承租⽅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损失在5000元以上,按损失的20%计收。

后智易达公司职⼯驾驶租赁车辆发⽣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责。

此次事故中,⾸钢服务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款45681。

57元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共计46781。

57元。

后⾸钢服务公司诉⾄法院,主张受损车辆的修复费⽤为25100元,应提折旧费为5020元。

对此,法院认为,《车辆租赁合同》系双⽅当事⼈的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当事⼈均应按照约定履⾏义务,出租⽅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加速折旧费,承租⽅对此予以认可,该项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合同依据,故法院予以⽀持。

判决书号: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449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审判信息⽹
案例2
2014年6⽉22⽇,刘红凡以西安市诚信汽车租赁公司经办⼈的名义与曹⼴明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其中第六条第2项约定:“车辆出现事故后或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并造成贬值的,⼄⽅……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的20%……”因曹⼴明使⽤刘红凡车辆发⽣事故,该车进⾏维修花费维修费2300元。

后因费⽤给付发⽣纠纷,刘红凡诉⾄法院,要求给付车辆维修费2300元,车辆折旧费460元等。

⼀审法院认为,曹⼴明租赁刘红凡车辆,双⽅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曹⼴明租赁车辆导致车辆受损,发⽣的维修费,应由曹⼴明⽀付刘红凡。

刘红凡请求⽀付的车辆折旧费缺乏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持。

⼆审法院则认为,曹⼴明租赁刘红凡车辆,双⽅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按照双⽅约定,曹⼴明应向刘红凡⽀付租赁费、车辆维修费以及加速折旧费、车辆修理期间租赁费⽤,车辆维修费2300元由刘红凡⽀付;按照双⽅约定,加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的20%,计460元。

刘红凡上诉主张曹⼴明应向刘红凡⽀付租赁费、车辆维修费以及加速折旧费等理由成⽴,应予⽀持,故依法改判。

判决书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288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书⽹
⼆、当事⼈对加速折旧费的约定应公平合理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中对加速折旧费有明确约定的,法院⼀般会予以⽀持,但加速折旧费的确定应公平合理,⼀般不应超过事故车辆维修费⽤的30%,约定⽐例过⾼的,当事⼈可以申请法院适当减少。

案例1:
深圳市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签订⾃驾合同。

租赁双⽅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承租⽅应承担50%修理费总额的加速折旧损失费。

后朱某胞弟违章驾驶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涉案车辆损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涉案车辆保险⾦。

维修涉案车辆需⽀付维修
费共113777元。

汽车公司起诉要求朱某⽀付加速折旧损失费56888。

5元。

朱某主张,约定的违约⾦过⾼,请求调低。

法院认为,双⽅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速折旧损失费,属于违约⾦的⼀种,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适当减少。

违约⾦应以损失填补为原则,出租⽅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约定“折旧损失”为维修费的50%显然过分⾼于实际损失,应予调低。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朱某⽀付加速折旧损失费20000元。

判决书号:⼴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16)粤03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书⽹
案例2:
2014年2⽉23⽇,朱某、王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发⽣事故后朱某应给王某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的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80%”。

后被告朱某朋友张某驾驶车辆发⽣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于当⽇送修。

2014年8⽉14⽇,延安市宝塔区⼈民法院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事故中车辆损失为71312。

16元,原告⼰从交通事故相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修理费赔偿款。

⼀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当事⼈的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均应依法履⾏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原告对加速折旧费57049元的主张,因该加速折旧费约定过⾼,本院酌情认定加速折旧费为21393。

65元(71312。

16元×30%)。

上诉⼈朱某上诉称:对于加速折旧费判决21393。

65元,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直接判决也是缺乏法律和证据⽀持。

⼆审法院认为,⼀审法院酌情认定加速折旧费为21393。

65元(71312。

16元×30%)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判决书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民法院(2016)陕06民终616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书⽹
三、未约定车辆加速折旧费情况下,承租⼈造成车辆贬值损失仍应予以适当赔偿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中对车辆加速折旧费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予⽀持,但有证据证明承租⼈在租赁期间未能妥善保管和使⽤租赁车辆造成车辆确有贬值损失的,可以⽀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案情简介:
2014年3⽉27⽇,赵恒从张⽂连(系汽车租赁个体⼯商户)处租赁汽车⼀辆。

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对租赁费⽤、期间等进⾏了约定,但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加速折旧费条款。

2014年3⽉29⽇凌晨,赵恒驾驶车辆时,掉⼊⽔沟,发⽣单⽅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后双⽅对赔偿费⽤数额未能达成⼀致。

张⽂连认为车辆存在贬值,赵恒仍在使⽤该车辆,双⽅租赁关系仍然存在,诉请赵恒偿还车辆贬值损失46365元、⽴即返还车辆等。

⼀审审理期间,根据申请⼀审法院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对涉诉汽车进⾏贬值鉴定,鉴定意见为:汽车贬值损失总额为46365元,⽀出鉴定费10000元。

⼀审法院认为,张⽂连车辆贬值损失与租赁期内因赵恒单⽅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赵恒单⽅事故将汽车掉⼊⽔中,汽车虽已修复,但实际上很难恢复到原车的性能,车辆价值会明显降低,贬值损失在所难免,故判令赵恒赔偿张⽂连车辆贬值损失46365元,给付鉴定费10000元。

⼆审法院认为,但在履⾏合同过程中,赵恒未妥善使⽤租赁车辆,造成租赁车辆掉⼊⽔沟,车辆损坏的单⽅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发⽣事故必然造成⼀定程度的加速折旧贬值。

由于承租⼈赵恒在租赁期间不能妥善保管和使⽤租赁车辆,造成该车贬值损失,赵恒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审法院根据车辆鉴定中⼼的鉴定,判决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当。

判决书号: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2016)津01民终17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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