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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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制度
为确保依法用工,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
(一)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招聘,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行、能力、经验、体格适合本身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二)对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人员需求表,交由综合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再由综合部报汽车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

(三)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部门负责人、主管必须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具有相应实际工作经验者,且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上;
2.技术工种必须具有相应技术等级和上岗证;
3.需要具有的其他条件及证书;
4.其他人员因实际工作的需要可另行约定,经总经理核准后有效;
5.受聘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二、试用及报到
(一)新聘用人员经试用合格以后才能正式录用,试用期为1月。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三)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1.填写个人登记表;
2. 交登记照片2张;
3.查验身份证,并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查验学历证,并交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5.其他证明自己身份、能力的资料;
三、职务任免
(一)公司所有人员职务任免由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填发人事职(免)令。

(二)部门中层人员的任免应进行公示。

四、人员调动
(一)根据业务的需要,调动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不得如借故推诿。

(二)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三日内办妥移交手续。

(三)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否则扣发预留工资。

五、离职
(一)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30天前以
书面形式申请,在未批准之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
以旷工论处。

(二)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合同:
1.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6个月者;
2.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3.命令停职者。

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4.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
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解聘;
5.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将
被解聘或免职,但经侦察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三)本公司员工停职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四)本公司员工离职,均要按公司规定办理离
职手续。

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的人员,公
司有权扣发预留工资。

六、交接手续
(一)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主管人员交接和经管人
员交接两部分,每项工作交接必须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二)移交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部门人员名单;(限主管以上)
2.未办完工作事项;
3.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4.电脑、对讲机等办公设备,
5.钥匙、工作服、工作牌等。

(三)部门负责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派员监交,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主管人员监交(四)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说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交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五)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所有一切责任由原移交人负责。

(六)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
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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