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服务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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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服务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服务点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幼儿、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学前教育服务点。
第三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以幼儿为本,注重保教结合,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设立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等职务,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加强与家长、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八条学前教育服务点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专业素质,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师应尊重幼儿,关心幼儿,严谨教学,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条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育教育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根据国家教育大纲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活动方案。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注重幼儿的个性化发展,开展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的兴趣爱好。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提供安全、卫生的游戏设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定期进行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幼儿问题。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服务点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不得强制家长购买幼儿用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服务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学前教育服务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