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帅盗窃案(宁公(梅)行罚决字[2021]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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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帅盗窃案(宁公(梅)行罚决字[2021]0158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宁公(梅)行罚决字[2021]01583号
【处罚日期】2021.07.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宁海县
【处罚对象】杨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2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23时至2021年7月24日0时30分许,杨帅伙同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窜至宁海县梅林街道石埠头村39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对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并从一辆车牌号为浙B5A29Z的红色奔驰轿车内盗得十元左右,后被车主家属当场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帅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海县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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