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节约用水情况季报表 - 苏州市节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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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节约用水情况季报表
2012 年 季度
填报单位: ( 盖章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水源
本季取水量(m 3
)
1-本季 取水量 累计 (m 3) 本季重复利用水量(m 3
)
1-本季
重复利用水量累计 (m 3
)
1- 本季
重复利用
率(%) 锅炉蒸汽凝水 回用量 (m 3 ) 锅炉蒸汽发气
量
(m 3 ) 万元产值取水量 (m 3 /万元) 间接 冷却水
取水
工艺 取水 锅炉 取水 生活 取水 本季
小计
间接
冷却水
循环
工艺水回用 锅炉水
回用
生活 回用
本季 小计
本季
1-本季 Q 冷 Q 工 Q 锅 Q 生 Q
Q 累
C 冷
C 工
C 锅
C 生
C
C 累
R=C 累/(C 累+
Q 累)*100
C 凝
Z
W 自来水
地下水 工业总产值(现价)
(万元) 地表水 本季
1-本季
合计
取水定额
考核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本季产品取水量(m 3)
1-本季
产品取水量 累计(m 3)
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分析 本季节水技术措施
计算单位
本季
1-本季
自来水
地下水
地表水
合计
计算单位 市定额 本季
1-本季
完成 (项) 投资 (万元) 形成节水能力
(万m 3/年)
(1)
(2)
(3)
(4)
(5)
( 6) =(3)+(4)+(5)
(7)
(8)
V =(6)/(1)
(9)
=(7)/(2)
非常规水资源 (雨水) 利用量 (立方米) 本季
1-本季
表 号:苏节水1表
制表机关: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审批机关:苏州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苏统[2011]90号
有效期至:2012年底
注:填表时请参阅本表背面的“填表说明”。
苏节水1表填表说明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引用标准:CJ 40-1999《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CJ 42-1999《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工业取水量(新水量)Q:为使工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生产过程对水的需要,而实际从各种水源引取的,为任何目的所用的新鲜水量。
Q=Q冷+Q工+Q锅+Q生间接冷却水取水量Q冷:生产过程中冷却循环系统(或设备)为间接冷却目的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鲜水总水量。
工艺水取水量 Q工:生产过程中,用于工艺目的(包括制造产品、洗涤处理、直接冷却及其他工艺过程)而从各种水补充的新鲜水量。
锅炉取水量 Q锅:为锅炉给水和锅炉水处理目的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鲜水总水量。
生活取水量 Q生:为厂区生活和车间职工生活用水(包括基建、绿化、厂区食堂、厂区住宅等杂用水)的目的,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鲜水总水量。
重复利用水量 C :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中,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的水量,即工业企业中所有未经处理或经处理
后重复使用的水量总和。
C=C冷+C工+C锅+C生
间接冷却水循环量C冷:间接冷却水中,从冷却设备中流出又进入冷却设备中使用的那部份循环利用的水量。
工艺水回用量 C工:工艺用水中,从一个设备中流通出被本设备或其他设备回收利用的那部份水量。
锅炉回用水量 C锅:锅炉本身和锅炉水处理用水的回收利用水量。
生活用水重复利用水量 C生:生活用水中重复利用的那部份水量。
锅炉蒸汽凝水回用量C凝:锅炉蒸汽凝水回用于生产生活各个用水部门的水量总和。
锅炉蒸汽发汽量 Z :发生锅炉蒸气所用的水量。
Z=锅炉产汽量(kg/h)×工作小时数(h)÷水密度(kg/m3)
重复利用率 R :工业用水中,重复利用水量(C)占用水量(C+Q)的百分比。
R=C÷(C+Q)×100(%)
万元产值取水量 W :工业生产中,每生产一万元产值的产品需要的取水量(包括企业的生产、生活取水量)。
W=Q÷工业总产值(m3/万元)
节水技术措施 : 运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管理,以达到节约水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通常有冷却水技术、工艺水处理
回用技术、中水设施建设、节水器具开发应用、查漏堵漏技术等。
非常规水资源(雨水)利用量:指调查单位通过人工集雨场地收集雨水并利用微型蓄水工程(水窖、水柜等)蓄集而利用的雨水量。
天降雨、雪,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不作为雨水进行统计。
单位产品取水量 V :每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的取水量(不包括厂区生活用水)。
V=该产品生产取水量Q÷产品产量(m3/单位产品)
考核产品名称、市定额参见:苏市水务(2003)7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之附件。
二、报送方式、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报送节水办一份,并自行留底,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报送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各单位如在用水过程中或填表时有疑问,请及时与节水办联系。
节水办地址:本市体育场路4号;邮编:215006;传真:65248379、65248371;业务科室:自来水计划管理科室;联系电话:65248371
三、法律责任
根据2010年3月22日实施的《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帐,并在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报送上一季度的用水报表,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