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体暗访的法律思考
关于记者“暗访”的隐私权问题

、
隐 私 权 日渐 受 重 视
1 8 9 0 年 美 国学 者沃 伦和 布兰代斯 在 《 论 隐私 权 》一 文 中首次提 出隐私权这一概念时 ,那时 ,这两位学者 已经注意 到新 闻侵权对 人们精神上带来 的伤 害。近几 十年 ,随着现代 人主体意识 的不断提高 ,公 民主张 自身 隐私权 的呼声 不断高 涨 ,隐私权 的概 念 飞人 了寻常 百姓 家。2 0 0 8年 ,美 国一 对 夫妇就 曾起诉谷歌 地图 ,认 为 自家房屋在地 图中清 晰可见侵 犯 了他们 的隐私权 ,其精 神受 到了困扰 ,房 屋也 面临贬值 。 许多 国家 已将 隐私 列入 法律保护范 围内,联合 国还将其作 为 基本人权写入 国际公约 。 二、暗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公认 的隐私权的定义就是指 自然人享有 的私人生 活安 宁 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受他人侵扰 、知悉 、使用 、 披露 和公开 的权利 。而 暗访 中的摄影镜头 ,在记录下真实 的 同时 ,也会 因为这些未做 马赛克处理的画面侵犯 了当事人 的 隐私权。特别是 当暗访 内容 涉及 女性时 ,稍有操作不慎 ,便 会 引起轩 然大波。 以中央 电视 台 《 焦 点访 谈 》2 0 1 4年 2月 9日曝光 东莞 色情 业为例 ,这期节 目,因为是关 于色情业的报道 ,暗访仍 是 主要 的手段 。在这段视频 中,记者 暗访 了东莞市八九个悠 闲会所 ,可是 ,只给所谓 的 “ 经理 ”们 和嫖 客们 在面部打上 了马赛 克 ,而那些 “ 选秀 ”现场 的小姐却 暴露在镜头下 。这 次节 目显 然违反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妇女权 益保护法 》的规 定 ,涉嫌侵害 隐私 。 该法第 3 9条规 定 “ 妇女 的名誉权 和人格尊 严受法 律保 护 。禁止用侮 辱 、诽谤 、宣扬隐私等方式损 害妇 女的名誉和 人格 。 ”卖 淫是违法 行为 ,应 当受行政 制裁 ,但并 不意 味着 卖淫女 因此丧失 隐私权 ,她的人格尊严可 以随意侵 害。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 ,卖 淫女 也受上述法律 的保护 。那些 认为违法 者的隐私就不受法 律保 护的观点实在是一种缺 乏法 律常识的 错误 逻辑 。 我国焦点类电视节 目的批评报道有一个重要原则 , 即 “ 对事 不对人 ” ,完全 没有必要 使卖淫 女 的形 象曝光 。如 果使 用这段 暗访素材是 表现节 目主题所必须 的,也应 当给卖 淫女面部打马赛克 。而 《 焦 点访 谈 》作为央视调查类 的王牌 节 目,面 向全 国数亿观众 ,却在 这样 的细节上犯错 ,某些记 者 的法律 常识 和职业修 养亟需加强 。 三、媒体如何避免 侵犯公 民的隐私权
论新闻暗访与法律禁止性规定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两 用这个关系深入毒贩 虎穴去作暗访 ,写 出 造 处 违法犯罪的特权。
一
另外 , 者 暗 访 时 , 些 特殊 身 份 是 不 记 有
重 后 果 ” 指 造 成 被 窃 听 窃 照 者 自杀 、 神 下 , 两 次 以 毒 贩 身 份 往 返 中缅 边 境 . 历 能假 冒的 ,如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人 民警 是 精 他 亲 失 常或 者 严 重 影 响 工 作 、 活 、 誉 : 成 了贩毒全过程 ,其 中一 次就带 回毒品两公 察 、 生 名 造 军人等 , 些身份 , 这 只有 国家相关部 门
窃 照 专 用 间谍 器 材 。 这 里 的“ 法 持 有 、 ” 非 使 去 自 己 的 真 实 身 份 而 出 现 在 新 闻 事 件 现 来 都 涉 嫌 触犯 刑 律 , 体 分 别 涉 嫌 触 犯 《 具 刑
用”指的是没有 合法 的来源及 合法的使用 场 。那 么 记者 暗 访 是 否 可 以 为 了 获 取 新 闻 法 》 3 8条 “ 掘 文 化 遗 址 、 墓 葬罪 ” 第 2 盗 古 和 身份而持有 、 使用。 于窃听窃照这一类专 事 实而扮演任何 角色 呢?先看一个案例 。 对
维普资讯
论新 闻暗访 与法律禁止 性规定
成 亚 林
( 江西财 经 大学 艺术 与传播 学院 江 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 要 新 闻 暗 访 所 涉 法律 问题 最 重要 的是 不 能 触犯 法律 禁 止 性规 定 。 暗 访 器材 、 访 身 份 、 访 范 围 三 从 暗 暗
目前 , 舆 论 监 督 类 题 材 中 , 闻 暗访 “ 作 为 ” 同样 是 一 种应 该 受 到 追 究 的渎 在 新 不 ,
暗访的法律问题探讨

否可以任意所 为呢? 暗访有无 边界 ? 如果
有, 它 的边界又在 哪里? 这确实 应该成为 每个 暗访记者 和新 闻机 构需要 思考 的问
有一定的侦察性 , 是显性采访有力 的辅助
工具和手段。
监督 进行敲诈勒索 等行为 。 不过 , 2 0 0 5年 中宣 部印发 《 加 强和改进舆论 监督工作 的实施办法 》 第四条规定 , “ 通过合法 和 正 当的途径获取新 闻素材 , 不得采取非法 和不道德 的手段进行 采访报 道。 不搞 隐蔽
不过 , 从 目前的现 实来看 , 由于法律 上对记者暗访没有明确的合法性的认可 ,
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 从而 因暗访 而引起 的诉讼争论出现时 , 裁判机构也难 以对 暗
题 。新 闻采访 的特点 与其他行业 区别在 于, 记者需要 面对各行各 业 , 形形 色色 的 人, 而暗访记者采访拍摄 的事和对象更复
的暗访是出于公众利益需要 的, 在职业要 律工作者 、 学者和新 闻界 的争议 。 如果说 , 记者采访是一种权利 , 那么, 暗访作 为一种 职务行 为 , 对采访对象进行 隐密拍摄 录音 ,记 者有 没有 这种 权利 , 目 前没有任何 一部法 律有 明确的禁 止性规
求上 , 新 闻的第 一要素是 真实 , 而暗访 是 最能展示 真实的采访手 法 。 但是 , 由于暗
“ 要 通过合法途 径和方式 特别是电视节 目中各种暗访 的镜头 , 将一 记者为完成某项新 闻采访任务 , 不表 明记 有类 似的表述 :
者身份 , 或隐藏 自己的意图而进行 的一种
采访 手段 。 在电视新 闻采访 中 , 还涉及 到
读者 的心 目中 , 已然是一 位 “ 侠客 ”的形
42 e o t 4 # z g ; 2 期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

浅谈“暗访”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新闻报道中的“暗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指记者不以记者身份出现,以不被察觉的方式进行采访,以获取更真实的信息。
在新闻报道中,暗访是一种比较敏感、有争议的采访方式,需要记者在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在新闻报道中,“暗访”主要应用于调查报道、揭露问题、追踪报道等方面。
例如,记者可以化妆成不同的身份,深入到一些有问题的场所暗访,以便获取更多真实的信息。
同时,通过身份尽量伪装,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无意中泄露身份信息。
暗访的优点在于可以发现问题的真实情况。
许多问题虽然已在表面上解决,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得到处理。
这时采用暗访,可以深入到问题的源头,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力地揭露问题的根源,并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暗访可以大大减少被访者的“模拟回答”,因为当被访者不知道自己被采访时,他们通常会更加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而不是标榜所谓的“正确”“符合要求”的答案。
然而,暗访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由于暗访涉及到记者“假扮”的行为,容易激起他人不满,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暗访工作难度较大,需要有技术、经验等条件。
此外,由于暗访涉及到专业测量设备,比如隐蔽摄像头、长麦克风等,需要认真的技术研究和精密的操作,否则容易出现拍摄与采访受阻的情况。
新闻记者在进行暗访的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遵循隐私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原则,履行记者的舆论监督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的来说,暗访在新闻报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深入到事实的核心,为公正公正公正揭示问题,推动社会进步,这是它值得应用的理由。
需要记者在采用暗访的方法时,要权衡利弊,认真处理,以尽可能的减少任何可能的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正确的应用,暗访可以成为记者服务于公众、捍卫新闻自由的有力工具,有助于新闻媒体的不断发展和成熟。
《暗访的合法性》概述

毕业设计论文论暗访的合法性及其道德底线院系:专业: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摘要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手段获取新闻材料的调查方式。
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和特殊调查手段。
暗访自1890年产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法律界与社会的质疑。
那么暗访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暗访的合法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暗访作为新闻调查手段的一种补充,是媒体新闻调查、监督政府和社会、获得事实真相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
但这并不意味着暗访可以随便运用到任何新闻调查中,甚至是滥用暗访。
新闻媒体工作者在使用暗访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律,使用合合法的暗访手段去获取新闻材料,不到必要时刻不要运用暗访手段,更要秉持道德底线,具有社会人文关怀精神,注意保护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
贺卫方教授曾将暗访比作“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暗访手段将会越来越少用到,但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存此之前,暗访的合法使用更多的是要依靠新闻界的自治。
关键词:暗访合法性道德底线AbstractInvestigations are journalists order to get the facts, conceal their identity, the secret legal means for the news materials research method. It is an unconventional interview ways and special investigation means. Investigations since 1890 which has been, has been influenced by law and social question. So what is legal or illegal investigations?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ior to particular case is particular analysis, investigations as a news survey methods a supplement, media is the news survey, supervision and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get the truth a necessary and effective method.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investigations can literally use to any news survey, and even abuse investigations. The news media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prior to abide by the rule of law, the use of legal means of investigations for the news materials, less than the necessary time don't use publicly and privately means, with more to moral bottom line, has social human care spirit, pay attention to protect the old man, children and vulnerable groups. Professor HeWeiFang had publicly and privately compared to "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is not to eat, with the perfect a legal system, publicly and privately means less will be used, but this is a long process, before this, publicly and privately legitimate use more depend on the press autonomy.Keywords: investigations legitimacy moral bottom 1ine目录摘要 (I)Abstract (Ⅱ)目录 (Ⅲ)1暗访的概念及起源 (1)1.1暗访的概念及其特征 (1)1.2暗访的产生及其发展 (2)1.3中外媒体暗访比较刘 (3)2暗访的合法性………………………………………………2.1暗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2.2暗访的规则……………………………………………2.3暗访的一般程序………………………………………3暗访的道德底线…………………………………………3.1暗访法律底线………………………………………3.2暗访必须遵循“三公”原则…………………………3.3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3.4尽可能减少对具体个人的伤害………………………3.5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结语…………………………………………………………致谢…………………………………………………………参考文献……………………………………………………1暗访的概念及起源1.1暗访的概念及其特征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的调查方式。
关于记者“暗访”的隐私权问题

关于记者“暗访”的隐私权问题作者:邵小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无论在业界还是学界,“暗访”都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在常规采访方式难以获得真实材料时,暗访能获得更多的事件真相,披露重要的新闻事实。
在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号下,“暗访”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
但是,暗访很有可能引发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近年来,关于暗访侵犯隐私权的争论层出不穷,个人隐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处理好受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关系。
一、隐私权日渐受重视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时,那时,这两位学者已经注意到新闻侵权对人们精神上带来的伤害。
近几十年,随着现代人主体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主张自身隐私权的呼声不断高涨,隐私权的概念飞入了寻常百姓家。
2008年,美国一对夫妇就曾起诉谷歌地图,认为自家房屋在地图中清晰可见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其精神受到了困扰,房屋也面临贬值。
许多国家已将隐私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内,联合国还将其作为基本人权写入国际公约。
二、暗访与隐私权的冲突公认的隐私权的定义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而暗访中的摄影镜头,在记录下真实的同时,也会因为这些未做马赛克处理的画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特别是当暗访内容涉及女性时,稍有操作不慎,便会引起轩然大波。
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14年2月9日曝光东莞色情业为例,这期节目,因为是关于色情业的报道,暗访仍是主要的手段。
在这段视频中,记者暗访了东莞市八九个悠闲会所,可是,只给所谓的“经理”们和嫖客们在面部打上了马赛克,而那些“选秀”现场的小姐却暴露在镜头下。
这次节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涉嫌侵害隐私。
该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
约束
在当今社会,媒体暗访作为一种调查新闻的方式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新闻手段。
然而,由于暗访涉及到隐私、名誉、荣誉等诸多敏感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媒体暗访时需要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首先,道德问题是进行媒体暗访时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隐私、名誉、荣誉等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媒体必须要尊重被调查对象的权利。
在进行调查时,媒体必须要遵守道德和职业道德,以确保不会侵犯被调查对象的权益。
此外,媒体还应该遵循公平、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误导读者或观众等行为。
其次,媒体暗访要接受法律的约束。
在进行媒体暗访时,媒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进行暗访时,媒体不得非法侵入被调查对象的住所或办公场所,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获得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等。
如果媒体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媒体在进行暗访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媒体暗访是一项危险的工作,媒体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因为进行暗访而危及自身安全。
此外,媒体还要遵循
新闻机构的内部规定,确保不会违反公司的规定,避免因不当的暗访而受到公司的处罚。
总之,媒体暗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手段,但是必须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必须保证在进行暗访时,能够尊重被调查对象的权利,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合法合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媒体暗访才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价值。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媒体暗访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媒体暗访是指媒体机构通过非公开、隐藏身份等手段进行调查,揭露社会问题和不法行为的做法。
它可以提供大量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真相,促进社会公正和改善社会风气。
然而,媒体暗访也涉及到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考量,应受到双重约束。
首先,媒体暗访必须遵循道德规范。
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和监督者,媒体机构在开展暗访行动之前应该仔细权衡利弊,并全面评估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伦理。
暗访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公众利益,揭示问题,而不是侵犯个人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安宁。
此外,媒体机构在暗访过程中需要尊重被暗访对象的隐私权,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暗访者不应该以隐匿身份的方式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公正、客观、真实是进行暗访的基本原则。
其次,媒体暗访必须合法合规。
虽然媒体机构有权通过暗访揭露问题,但暗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媒体暗访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暗访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隐私、名誉等。
其次,媒体机构在暗访中所使用的手段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信息或者侵入他人的私人空间。
禁止使用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进行暗访,同时禁止侵入他人住所、窃取或篡改个人信息等行为。
媒体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确保暗访的合法性。
除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媒体机构在进行暗访时还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 事先准备:媒体机构在进行暗访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
了解相关情况,制定详细的暗访计划,并清楚明确暗访的目标和目的。
同时,需要对参与暗访的人员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2. 谨慎使用隐匿身份:在进行暗访调查时,媒体机构应慎重考虑是否采用隐匿身份的方式。
隐匿身份带来了获取真实信息的可能,但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风险。
媒体机构应权衡好此举的利弊,确保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个人权益。
3. 信息真实性与客观性:暗访报道的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新闻暗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新闻暗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作者:摆卫军房雷涛谷晴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新闻暗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即新闻暗访的合法性,暗访资料是否具有证据作用,正面和负面的作用。
认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界定暗访权,暗访器材的使用合法性,暗访侵权等问题,将新闻暗访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
【关键词】新闻;采访;法制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真实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事实总体的真实,体现在具体事实的真实上。
那么如何体现材料的真实呢?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为了增加节目收视率,都会进行一些暗访。
就是记者通过暗藏的摄象机镜头,把一些不敢公开的、不愿意公开的社会阴暗面在电视公众面前曝光,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制假贩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执法、色情场所的卖淫嫖娼行为等难以看到的场景。
对广大受众来说,它是一种获取客观真实的有价值的新闻信息的途径和通道;而对一个非专业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界人士看来,暗访的专门法律上的界定至今没有。
新闻采访是专业行为,同时也是社会行为。
在依法治国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媒体面临的更加开放的形势,从法律上回答什么是这种采访的合法性,对于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都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和理念意义。
一、新闻采访暗访行为的法律问题新闻暗访节目的内容如果要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其明显存在着以下几点法律问题:一是新闻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新闻采访暗访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对它进行肯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偷拍加以禁止或者明令它违法。
新闻采访目前只是在电视台和一些特定场合才使用的。
新闻采访的合法性目前根本没有任何定论。
二是新闻采访是否会侵犯公民、法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这种不让被拍摄对象知道、不经过被拍摄对象同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拍摄对象的侵权?暗访的范围、界限又是什么?事实上,记者的暗访行为不仅仅是针对社会的阴暗面,还针对了不少社会公众人物,其中必然有侵犯被拍摄者权益的事实和行为。
如何应对媒体记者在暗访中的密拍密录活动

如何应对媒体记者在暗访中的密拍密录活动在现实中,一些媒体记者在开展新闻监督、进行揭露性和批评性报道时,出于防止采访对象作假或抵制不正当采访的目的,常常隐瞒身份或意图进行暗访或在言语中故意“设圈套”,有意引诱民警进入“陷阱”,进行密拍密录。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使密拍密录这一隐蔽性采访行为有条件合法化了。
也就是说,即使媒体记者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在没有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定为有效的证据。
那么,如何应对媒体记者在暗访中的密拍密录呢?(一)树立敬畏舆论的观念,重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警察机关的领导和每位民警都要有“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危机意识,时时处处事事都视为在媒体的监督下,依法、认真、规范、文明地开展警务工作。
(二)在严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警察机关宣传纪律的同时,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三)如果暗访的资料出现在媒体上,损害了警察机关及其民警的形象,并给警察机关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时,应按照“如何对待媒体记者的负面采访和报道”的办法处理。
(四)在警察机关基层单位或警务危机案(事)件现场发现媒体记者从事密拍密录活动时,相关单位的领导要及时安排便衣警员跟踪行迹,并迅速与上级宣传部门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宣传部门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人员负责与暗访记者沟通。
(五)宣传部门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人员在与媒体暗访记者接触时,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首先要求查验媒体记者的记者证。
对于核实是记者身份的,要以坦荡的胸怀,积极引导和配合记者的采访,有些问题还要给予必要的解释,做好记者的工作,赢得记者的理解、同情和支持。
(六)对于假冒记者或者违反国家保密工作规定的媒体,从事暗访密拍密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关于媒体暗访问题整改情况汇报材料

关于媒体暗访问题整改情况汇报材料关于媒体暗访问题整改情况汇报1. 前言近年来,媒体暗访行为频频曝光,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媒体暗访是一种调查性报道方式,通过秘密潜入被调查对象,揭示暴露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也有一些媒体暗访行为存在问题,如隐私权侵犯、不当取证等,给媒体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媒体暗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本篇文章将对媒体暗访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回顾,并探讨未来发展的趋势。
2. 媒体暗访问题的暴露与反思媒体暗访问题的曝光与反思,是促使整改工作产生的主要动力。
过去,一些媒体为了获取独家新闻,不惜采用不当手段,如偷拍、偷录、造假等,严重侵犯了被暗访对象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也质疑了媒体的公信力与专业性。
面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媒体暗访行为规范、加大对媒体违法暗访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等,以期引导媒体暗访行为向更加规范、合法的方向发展。
3. 媒体暗访问题整改工作的成效3.1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促进媒体行业健康发展,相关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行业自律准则,明确了媒体暗访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这种行业自律机制,旨在规范媒体暗访行为,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该机制也赋予受暗访对象以合理维权的权利,并设立投诉渠道,对于不当的暗访行为进行甄别和处理。
3.2 严厉打击非法暗访行为针对媒体暗访中的非法行为,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
加强了对暗访行为的监测和跟踪,通过技术手段提前发现违法行为。
另对于违法暗访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暗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促使媒体暗访行为更加规范。
3.3 媒体暗访行为的正面作用虽然媒体暗访行为存在一些问题,但其正面作用也不可忽视。
媒体暗访通过揭示问题、曝光丑闻,扩大了社会公众对特定事件的关注和认识,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改善。
防范媒体暗访工作总结

防范媒体暗访工作总结引言媒体暗访是指媒体机构通过秘密调查、暗中采访等手段揭示社会问题和相关个案,对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暗访是重要的新闻采集方式之一。
然而,媒体暗访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侵犯个人隐私、违反法律法规等。
为了保护个人权益和企业声誉,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来应对媒体暗访。
1. 了解法律法规在防范媒体暗访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明确企业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媒体暗访行为,并合法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2. 固化企业制度为了加强对媒体暗访的防范,企业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
制定明确的规定,明确员工在与媒体接触时的行为规范,包括接待流程、信息披露、协议签订等。
通过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可以提高企业对媒体暗访的警惕性,并规范企业对外交流的过程。
3. 加强内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对媒体暗访的应对能力,企业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媒体暗访的认识、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及应对策略的训练。
通过培训,可以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提高应对媒体暗访的能力。
4.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媒体沟通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避免给媒体提供暗访的机会。
同时,企业可以主动与媒体进行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减少媒体暗访的可能性。
5. 建立安全机制为了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企业需要建立安全机制,加强对外部信息泄露的防范。
这包括网络安全防护、物理安全措施等。
通过建立安全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减少媒体暗访的风险。
6. 建立媒体关系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是防范媒体暗访的重要措施之一。
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媒体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媒体的动态,回应媒体关注的问题。
通过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减少媒体暗访的可能性。
7. 定期监测企业需要定期监测媒体的报道和动态,及时了解媒体的变化和潜在风险。
通过监测,可以帮助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媒体暗访对企业的影响。
新闻记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风险防范

新闻记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风险防范在当今社会,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作为一名新闻记者,不仅需要具备灵活的笔触和较强的调查采访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本文将从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
一、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对自身的言行负责。
首先,新闻记者需要尊重传媒行业相关法律规定,如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其次,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应当注重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编造、歪曲事实,以免侵犯被报道人的权益,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新闻记者还应了解和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1. 诽谤风险防范诽谤是指通过媒体途径发布对他人的恶意虚假言论,损害其名誉。
新闻记者应当谨慎报道,确保消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备案前,应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避免发布错误信息。
如若确有报道涉及他人的隐私或负面信息,应尽量隐藏当事人身份,采取适度的措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侵权风险防范除了诽谤风险外,新闻记者还要防范其他侵权风险,如侵犯肖像权、著作权等。
在采访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他人肖像、作品等未经许可的素材,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尽量获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依法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此外,在报道中标明引用来源,并且明确署名,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3.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提升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新闻记者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进修法学课程等方式增加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了解。
此外,建议新闻记者定期阅读法律法规,关注法律新闻,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变化,以便在采访报道中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4. 寻求法律支持与辅导当新闻记者遇到法律纠纷或风险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与辅导。
例如,可咨询律师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并根据律师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浅析新闻暗访泛化的原因和后果

浅析新闻暗访泛化的原因和后果【摘要】新闻暗访是一种报道手段,通过暗访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问题和不法行为。
随着新闻暗访的普及和泛化,一些问题也开始浮现。
导致新闻暗访泛化的原因主要包括社会舆论的推动、媒体形式的变化以及新闻实践经验不足等。
这种泛化现象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后果,如造成对被报道对象的不公平对待,破坏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应该深入探讨新闻暗访泛化问题,加强新闻专业素养,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暗访报道,从而更好地发挥新闻暗访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新闻暗访, 泛化, 社会舆论, 媒体形式, 新闻实践, 结果, 探讨, 专业素养, 公众态度1. 引言1.1 新闻暗访的定义新闻暗访是指媒体记者或相关人员暗中进行的采访和报道行为。
其主要特点是偷偷摸摸、隐秘行动,旨在揭露一些不为人知或不愿被公开的真相。
新闻暗访常常涉及到一些社会问题、不法行为或权力腐败等,因此有时会受到一定的争议和质疑。
新闻暗访的定义并不固定,不同的人可能对其有不同的理解。
有些人认为新闻暗访是一种对新闻报道对象的隐瞒和欺骗,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新闻暗访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可以揭露一些真相,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权力。
新闻暗访是一种对新闻报道对象隐藏身份或目的的采访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一些真相,但也容易引发一些道德和法律上的争议。
在实践中,新闻媒体需要谨慎使用新闻暗访这一手段,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新闻报道的公正和客观性。
1.2 泛化的概念泛化是指将某个具体事物的特征或性质推广到更广泛范围的事物上的一种认知心理过程。
在新闻暗访中,泛化指的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例或事件进行的暗访报道被误解或曲解为类似情况普遍存在的现象,从而在社会舆论中产生了对整个群体或行业的负面影响。
泛化概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在进行新闻暗访时,记者或媒体可能受到主观意识、选题倾向或报道技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对现实情况的畸变或片面性的报道。
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

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作者:————————————————————————————————日期: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新闻学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陈果【摘要】时下,随着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新闻工作者的青睐。
然而,隐性采访与法律所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人权有相冲突之处,存在侵权现象。
因而,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看待隐性采访,如何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亟需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和立法机构的重视。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冲突职业素养近日,南方某媒体记者卧底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有关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对于记者卧底替考的调查手段,引起舆论哗然,焦点集中在“记者卧底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等问题。
很多重大新闻事件的曝光,离不开记者的努力甚至铤而走险,然而背后也不能排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隐性采访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隐性采访又称暗中采访或秘密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即新闻记者不表露自身身份或者以其他的假身份,选用各类不被采访对象知情的手段与方法获取讯息的采访活动①。
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而卧底采访,无疑是隐性采访程度最深的方式。
一、隐性采访的必要性1、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指公民对与自己有关或感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
美国著名记者约瑟夫·普利策曾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②。
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必须具有敏锐的视觉观察力,及时发现社会中的一切关乎人们利益、能够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敢于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当好“瞭望者”,深入地去发掘问题,满足受众对整个事件的知情权和好奇心。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从一个非新闻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尚无准确的界定。
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2我们姑且用这种概念的界定为基础,来研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
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
当然,根据这种采访采制的新闻和其他文字,公开发表以后,有的也引起麻烦,在法律上引起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在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性。
按照新闻界人士的意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那就是,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采访的具体办法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
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
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推论。
作文/zuowen/采访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应当真正弄清的,不然,就会混淆权力和权利的界限,以至于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在实践中出现更大的失误。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权力和权利的概念。
按照对权力和权利的权威解释,权力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3而权利,则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与义务相对,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1其次,应当弄清采访权的权利来源。
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
暗访中应注意有关法律问题

暗访中应注意有关法律问题
江滨;张云鹏
【期刊名称】《记者摇篮》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暗访,又称隐性采访。
虽然迄今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从新闻学的角度上一般将其定义为:新闻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
电子记录方式,或者通过隐瞒身份进行亲身体验,来获取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但尚未
被公众所知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下面,我们谈谈暗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暗访是否会与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发生冲突的问题暗访不当就可能会造成新闻侵权,【总页数】1页(P50)
【作者】江滨;张云鹏
【作者单位】辽沈晚报社;辽沈晚报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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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北京法制报/2003年/06月/30日/第007版/对媒体暗访的法律思考任红徐迅 近年,在国内媒体中,以暗访(也称偷拍偷录)为采访手段的报道屡见不鲜。
报纸、电视、广播,几乎所有类型的媒体均辟有不同形式的暗访栏目,如记者亲历、新闻调查等等。
该怎样认识和判断此类采访手段?该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这些问题已明明白白摆在我们面前。
一、法律空缺是暗访手段出现的客观基础所谓暗访,即媒体记者隐去自己的身份和目的,以普通公民或消费者的面目,与被采访对象交往,以获取所需信息,完成报道任务。
多数暗访需要现代化器材(如录音、摄像机)等辅助工具。
过去,国内媒体均带有“党的喉舌、阶级斗争工具”等光环,故通常情况下,记者采访轻而易举,无需隐瞒身份。
近年,各类媒体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利益多元化。
报纸的官方色彩大大减弱,而代之以信息载体、市场竞争主体的形象。
因此,被采访对象一旦处于被监督的地位,便千方百计加以阻挡。
所以,采取隐蔽手段,以获取所需信息的媒体暗访的出现,成为历史的必然。
2002年8月7日,北京法制报接一读者电话,反映当天乘坐地铁被滞留在车公庄站达10多分钟,希望记者前往采访,搞清原因。
但该报记者前往采访时,地铁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百般拒绝,记者无功而返。
按照法理,乘客一旦在地铁里买了车票,遂与地铁构成了合同关系,地铁有义务将乘客按时送至目的地。
如果因地铁的原因延误了乘客,并造成损失(如延误航班等),乘客有权要求地铁赔偿损失。
而在这一事件中,地铁的延误也许因为不可抗力之原因,但地铁对消费者有义务告之实情。
反过来说,消费者有权知道真相。
如果消费者将此事委托媒体,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作为责任方的地铁有义务将实情如实提供。
可惜,地铁方面没有这样做,众多类似公用事业或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拒媒体于千里之外,而我国又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规章强制他们接受媒体采访。
于是,记者乔装对地铁或行政机关进行暗访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法律空缺使媒体暗访走向无序尽管媒体暗访有其存在原因,然而目前,媒体暗访已越用越滥,越走越远,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
首先,有些媒体暗访已有涉嫌犯罪倾向。
如2002年初,某电视台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两名记者为弄清西安市面上非法倒卖文物的情况,乔装成文物贩子,跟随盗墓贼偷拍了一座西汉古墓被盗掘的全过程。
然后记者以14000元买下了这次盗墓掘出的13件西汉时期的文物,献给了省文物局,盗墓贼闻风而逃。
此节目播出后即有专家撰文指出:《记者不能冒充“有犯罪嫌疑的人”》。
记者这一暗访行为所涉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两个罪名,即第328条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
由于记者的购买需求,致使一座西汉古墓被非法开掘,这一暗访行为的违法性已毋庸置疑。
如果不是他们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古文物或者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其次,有些暗访行为明显违法。
如某省电视台一焦点类栏目播出一期题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展示一次性交易的全过程,除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嫖娼者”面部被打了马赛克外,性内容的交谈、性挑逗的细节以及卖淫妇女脱衣服的镜头被观众一览无余。
节目明显违反两部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电视台的焦点类节目大都安排在黄金时段,此时男女老少各色人等都齐聚在荧屏前,这时播出一次性交易的过程,如同播放一段劣质的三级片,是典型的“少儿不宜”的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和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卖淫妇女也是妇女,也受法律保护。
卖淫是违法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卖淫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
焦点类节目的批评报道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对事不对人”,没有必要使卖淫妇女的形象曝光。
如果使用这段暗访素材是表现节目主题所必须的,也应当给卖淫妇女面部打马赛克。
如果因该节目的播出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被曝光的卖淫妇女自杀,电视台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和道义责任?还有大量记者暗访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
如2003年初,某财经类媒体记者以客户身份到甲拍卖公司暗访。
交谈中,业务员为促成业务,贬低了乙拍卖公司。
该记者将业务员的谈话偷录下来,登在报上,引起乙公司不满,并决定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媒体告上法庭。
同时,记者乔装访问过的甲拍卖公司也大惑不解:媒体怎能如此作为?此案虽无上述两例那么强的违法性质,但作为媒体应遵循的诚信原则遭到了践踏,且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
三、出台信息公开制度,防止滥用媒体暗访由于媒体暗访源于正当采访手段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出台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媒体正当采访权利的实现就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所谓信息公开,应包括如下内容:1、政府行使公权力时涉及的除法定可以不公开的信息之外的所有信息。
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因此它所掌握的行政公共信息就应该是公共产品,不存在何种信息可以不公开或可以不向何种媒体公开的理由。
2、政府官员(尤其是职位较高、权力较大的官员)应该向公众公开有关个人的信息,包括他的履历、配偶子女的职业、年收入及家庭重大开支(如买房、买车等)。
尽管目前有关于县处以上官员年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这还不够,还应有制度规定某一级别以上的官员的上述信息必须在媒体公开,以实现公众对领导者的监督,防止腐败、权钱交易的产生。
前不久,香港公众对财政司长梁锦松购买私车一事的质询就是一个范例。
3、由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建成之后的运营情况。
目前,我国很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源于国家税收。
因此,立项理由、项目预算、谁来施工、建成之后谁来经营以及每年盈亏情况,均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这样做的理由是:项目是民众掏钱建的,民众有权利知道有关它的所有信息。
4、与公众生活、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例如天灾、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重要公共安全信息等。
两年前,某市发生“敲头”案。
两名犯罪分子采取背后偷袭手段击打被害人头部,以抢劫财物。
由于未公开信息,一年内有70人被袭,其中12人死亡,重残58人。
该案告破后,就有舆论提出质疑:如果公安机关在作案手法相同的事件发生几起之后就公告媒体,以提醒市民警惕,可能会减少无辜受害者。
这是一起最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
当然,除了以法律形式强制上述信息向公众公开外,信息公开制度还应对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何种信息(如涉及国防安全等)可以不公开、不依法公开公共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给予规范。
四、传媒业也应自我约束应该承认,即使出台了信息公开制度,传媒也不可能完全放弃暗访手段,尤其是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不过,翻阅世界各国新闻法,没有一个国家明文规定偷拍偷录是新闻媒体的正当权利,倒是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记者采访必须明示身份,出示证件,实际上禁止了暗访。
展望中国的未来,因为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法理问题,将暗防权通过立法明确授予媒体的可能性极其微小。
笔者在研究过我国各种现行的有关法律之后认为,我国传媒业的偷拍偷录行为正介于法律的灰色和黑色地带之间,极易构成侵权和违法犯罪。
从道德层面分析,暗访的非诚信性质,也令媒体人在运用这一采访方式时,处于目的和手段的道德悖论之中,意即:新闻事业追求公开和知情,而暗访却是在不公开自己的身份和目的,令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新闻素材的。
这会让公众对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信念发生怀疑,令整个媒体业的公信力下降。
无疑,暗访的采访方式对于揭露真相具有独特的价值,但是这种手段也在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为媒体带来危害──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使媒体业利弊兼得。
权衡利弊之后,大部分国家通过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作出选择:只在最为必要的时候,通过十分严格的程序才允许使用秘密采访手段。
在广播电视业,最具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是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为该国所有商业电视台制定的准法律性质的《节目准则》,它有四条规定:第一,每一次偷拍采访都必须经节目最高负责人批准;第二,每一次偷拍的素材被播出都必须再经节目最高负责人批准;第三,所有的相关资料和证据都必须存档;第四,一旦发现违背上述三条规定者受罚款制裁。
这些规定没有指出什么情况下可以偷拍,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偷拍,所以不属于实体性规范,也没有道德选择和判断,它全部是程序性规定。
但按照这一程序办事必然产生三个后果:第一,每一次偷拍都是经过慎重考虑的;第二,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第三,一旦构成侵权或犯罪有人承担责任。
毫无疑问,通过这种规范化的管理,偷拍会被控制在最低的范围里,既可以在绝对必要时使用,又难以形成滥用的局面。
笔者注意到,过去新闻界人士在研究暗访问题时,大都是极力论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但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章开始注意到暗访的“双刃剑”作用。
这说明,中国媒介人在这一问题上正逐步趋向理性化。
另外,中央电视台一些著名栏目也对偷拍问题作出了自己的选择。
如《新闻调查》栏目就此给自己确定的信条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
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
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
”严格地说,让每一个记者去决定要不要使用暗访手段是不公平的。
在更多的情况下,对暗访手段用不用,怎样用,用多少,应当由部门主任、总编以至行业领袖们作出选择。
试想,如果整个媒体业都能像央视《新闻调查》栏目一样自我约束,整个媒体业是不是可以由此享有一个进行暗访的富有弹性的空间呢?这就是自律可以换取自由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