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农民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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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农民负担问题
任仲书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锦州121000)
摘 要:农民是封建社会中生产力的代表,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负担问题。
宋代农民负担是较沉重的,大约占其收入的30%。
因而也是引发宋代社会的各种矛盾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
农民;宋代;收入;赋税;负担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51(2002)03 0094 03
Issue of Farmers Burdens in Song Dynasty
RE N Zhong shu
(Jinzhou Higher Teache rs Colle ge,Jin z hou 12100,China)
Abstract:Farmers are representati ves of productive force in feudal society.Farmers i ssue in China feudal society is one that affects social sta bility,progress and development.The core of issue of farmers i s the problem of farmers burdens.Farmers burdens in Song dynasty are com paratively heavy taking 30%of their income,therefore become the basic reason to cause different social conflicts in Song dynasty.Key words:Farmers;Song dynasty;income;tax es;burdens
农民是封建经济中生产力的代表,是当时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因而,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的主要阶级,它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
农民阶级的稳定是封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地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基础和前提。
长期以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农民问题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问题。
农民的经济利益是与农民的土地占有状况和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负担紧密联系的。
本文仅就宋代农民负担问题加以考察,以期揭示当时农民负担状况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
一、宋代农民结构及其土地占有状况北宋初年就确立了一套完备的户籍制度。
这套制度将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
主户又称税户、编户,是指城市有房产或乡村有田产、应该纳税
服役的人户。
就是说, 凡是有常产、承担国家赋税,
即便税钱只有1文,也都列入主户之中。
主户又分为坊廓主户和乡村主户。
坊廓主户是非农业
人口;乡村主户则依据田产多少而划分为5等。
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3顷者,皆为第1等。

2、3等户是指占地3顷以下以至不满1顷的人家。
4等户约占有土地50亩左右;5等户有土地20亩以下。
其中1、2、3等户称为上户,是地主阶级。
第3等户中除一部分为小地主外,大多数是占田50-70亩或更多一点的自耕农。
第4、5等户为 下户!,是自耕农民。
而第5等户中占地太少的,需租种一部分土地维持生计,则属于半自耕农民。
甚至下户中还有一部分 无产税户!,他们靠租佃为生,已经成为佃农了。
客户又称为佃客、庄客、地客、浮客、旁户,是 不占田之民!,他们租种别人土地,受官府和地主双重剥削。
这样看来,宋代农民阶级是由主户当中的第3等户的一部分,第4、5等户以及全部的客户构成的。
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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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收稿日期:2001 12 22
作者简介:任仲书(1957 ),男,辽宁北票人,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第25卷第3期2002年5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 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25 No.3
May 2002
平言: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4等、5等户常及十分之九。
而客户约占全国总数的35%。
以此计算,农民阶级约占总数的85%以上。
尽管依据户等划分标准可以得知每户农民,是否占有土地以及占有土地的数量。
然而就整体而言,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状况是怎样的呢?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说:从北宋到南宋封建大地主占田大约自30%-40%扩大到50%,中下层地主占田则在30%-20%之间。
而占总人口80%几的农民占有阶级的土地不过是垦田的30%-40%,甚至在30%以下。
就是说,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占有极少量的土地。
可见农民的经济基础是极其脆弱的。
二、农民负担的名目及其程度
所谓农民负担,就是指农民承担的国家规定的各种赋税徭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在征收过程中强征暴敛、巧取豪夺、转嫁负担等等带给农民的经济压力。
宋代在名义上是对所有百姓都课以赋税的,但在实际执行中是有许多差别的。
其中主户中第4、5等户的属于自耕农、半自耕农性质的农民是国家赋役征收的主要对象,他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被国家以各种名目征缴上去,构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所谓经费万端,其如尽出于农也。
宋代农民负担主要内容大致有以下方面:
1 田税。
即国家法令规定的向土地所有者按田亩征税。
宋代田税沿用了唐朝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
夏收钱,秋纳米。
税钱,每亩3文、4文以至数10文不等,也有一二百文者。
缴纳时多以丝帛等物折纳,仅有少量纳钱。
纳米税额因土地等次而异。
土地大致分为上中下3等。
南方江浙地区田税曾每亩达3斗之多,北方地区大抵中田亩收1石,输官1斗。
后来就以北方税额为天下通行标准。
2 支移和折变。
夏秋2税的税额只是收税的规定,在实际征收时并没有按规定执行,不仅收税标准不统一,更有支移折变的额外盘剥。
支移原是借口边境粮草需要,命令河北、河东、陕西各路的秋税,由纳税户送到边地交纳。
丰收地区的秋税送到歉收地区交纳,叫做移此输彼!,移近输远!,增加了农民的运输负担。
如果不能自己输送的,就要再交一笔费用,叫道理脚钱!。
折变就是夏税中规定的现钱和绸、绵、布、麦等各种定额,根据物价状况,折变成其它物品。
折变时,官府随意抬高或降低物价,税户于常额之外或增五六倍之赋。
3 丁口之赋。
也叫身丁税,20-60岁的男子,不论主户客户都要交纳,有身丁钱、身丁米麦或身丁捐。
这项税收主要在南方实行,而且各地税额不一。
北方地区则有丁盐钱。
农民为了躲避身丁税,生子多不举!。
[1]
4 杂变之赋。
又叫沿纳!,是承袭五代时期的苛捐杂税,属于田税之外的各种名目的税收。
宋代不仅沿纳!,而且还增加了新的内容。
5 和籴和买。
和籴是官府强制购买民间粮米。
和买是强制收购民间布帛。
实际上又是二税之外的一笔变相的二税,其数额甚至越过了正税。
6 夫役。
也叫杂徭,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及佃农承担的无偿劳役。
其项目主要有修治河道、土木营建、运输官物等。
有的因此而倾家荡产。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宋代农民负担名目繁多,内容杂乱,具有随意性、差别性、强制性等特点。
依据农民土地占有状况、当时的粮食产量、市场上以粮食为主的主要产品的价格,测算一下农民的收入情况,再将农民的各种负担加以统计核算,我们就会更清楚地了解农民负担的真正含义。
由于自耕农是封建国家赋役负担的实际的和主要的承担者,我们就以主户中第4等户,即自耕农为例,估算一下这个阶层农民的收入情况、负担情况以及生活状况。
第4等户自耕农平均占有土地50亩左右。
当时的粮食产量每亩1石、2石、3石的都有,甚至有的地区高达六七石。
就多数情况而言,亩产为2石左右。
以2石计算,50亩产量可达百石。
宋代粮食价格由于地区的差异和时间的不同,相差悬殊。
试举几例说明,太宗端拱二年(989年),李觉上言:都下粟麦至贱,∀∀∀斗直十钱。
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西川城中米斗千钱!。
[5](卷22,宋纪22)景德四年(1007年),时宰相言今岁丰稔,菽麦甚贱。
仁宗天圣时,麟州粟斗实直钱百,虚估增至三百六十。
熙宁三年(1070年),韩琦言:去岁河朔丰稔,斗米不过七八十钱。
当时,陈州麦市价每斗50文,而政府则折成100文。
上述材料说明,粮食价格在各地、各个时期都是不相同的,而且还存在着市场价格与政府折价之间的差异,这也正反映了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一些特点。
如果每斗以50文的市场价格计算,百石则为50千钱。
这大抵是4等之家年收入的绝大部分。
而这50亩地所承担的赋税是多少呢?计算一下两种税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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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夏税每亩产钱10文,50亩则500文,以每斗50文折计则为1石;秋米以亩收1斗计,50亩则5石,折钱则为2500文。
合计两种税输粮应为6石,钱则3000文,为其收入的6%,而在实际征收时则不然。
因为有支移和折变,赋税额就大大提高了。
如陈州夏税大小麦每斗折钱100文,并附加支移脚钱20文,头子仓耗20文,共计140文。
原来50亩夏税应输500文,现折为1400文,按市价每斗50文计,农民得交2.8石粮食,比原来1石又多交了1.8石。
如果秋米照此支移与折变,5石秋米计官价为7000文,按市价需交14石。
夏税秋米实际交纳至少是16.8石,占其土地收入的16.8%。
南宋时,旧以一斛输一斛,今以二斛输一斛矣。
每石加耗六斗五升!。
[7](卷7512,诸州仓条引#续宣城志∃)一石之苗有量至二石五六者,有至二石二三者,少亦不下二石一二,折纳之价有一石至二十千者。
说明折便已使正税扩大了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
其次,身丁税。
在南方,身丁钱征纳,多者每丁695文,少者200文;身丁米麦,多者每丁8斗8升8含,少者也在6斗以上。
宋代乡村户平均每家5口人。
4等户之家按5口计,至少有二丁,纳钱多者1390文,少者400文;纳米多者1.8石,少至1.2石。
如果折变之后,至少纳钱1100文,纳米3.4石。
因此,4等户之家负担身丁税,至少需要折纳粮食3.4石。
再次,是杂钱,即杂便之赋,更有农具、牛皮、盐、鞋钱之类,凡十余目。
征收杂钱时,官府也是以绸绢斛斗低估,迫使百姓多出钱。
杂钱没有固定的数额和标准,征收时随意性很大,因此很难推算出农户1年究竟要交纳多少钱。
陈州地区官府配给农民蚕盐时,每斤盐市价为20-30文,官价则为100文,而且几经折变之后,1斤盐要农民付出350文。
如果每丁每月按半斤配给,家有2丁的4等户1年需12斤盐,折钱4200文,折粮为8.4石。
以此大略估计,十几种类的杂变之赋,虽不可能全部被征纳,但每户农民每年至少负担三五项杂钱的,以粮食折纳的话,至少10石以上。
如果将这几项主要赋税合起来计算,则第4等户农民的赋税额至少为30石,占其收入的30%。
据中折算,宋代1石,折今市石6.6斗,合46.2公斤。
这样以亩产2石计,50亩之家粮食收入则为4620公斤,交纳税额为1386公斤,其剩余为3240公斤。
如果每人口粮按22.5公斤计算,一年则需270公斤,5口之家年需口粮则为1350公斤。
扣除口粮外,所剩粮食为1890公斤。
如果再按每斗50文的市场价格计算,剩余的1890公斤粮食折钱为20.5千文。
这是4等户之家,年生产的剩余情况。
然而在这部分剩余中,用来换取穿的、用的等生活所必需的东西还将占有一定数量。
加之死丧、疾病之费,婚姻、祷祀之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其最后的剩余也就不多了。
以此看来,第4等户的5口之家农民不仅仅是承担国家赋税,并且是在其收入的30%的情况下,基本上能够维持温饱的生活。
然而,这是宋代农民负担的一般化或标准化的情形,也可以说是农民负担在较底程度上的反映。
由于地区的差异,地理条件的不同,土地肥瘠的不同,粮食产量及价格也不同,税额标准、折算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差距很大。
再由于宋代由北宋到南宋,由前期到后期,甚至在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政治上、军事上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负担基本上呈现出越来越加重的趋势。
#宋史%食货志∃中的一些记载,可以反映此中的情形。
试举几例:
陕西、河东用兵,民赋率多支移,因增地里脚钱,民不能堪!,京西就不支移,崇宁中则输地里脚钱,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即当正税之数,而反复纽折,数倍于昔,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
! 浙西科敛之害,&&民无所措手足。
! 青阳县苗税七八倍于诸县,&&亩输三斗。
!
这就说明在有的州县或有的时期,农民的负担是很沉重的,以至造成农民生活贫困,更有甚者则弃业逃移。
由于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农民的反抗、斗争、起义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
自北宋初年直至南宋后期,农民的反抗斗争断断续续,时起时伏,其中还有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是值得深思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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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焘.长编:卷244.杨绘奏疏[Z].北京:中华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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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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