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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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油企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粮油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加工、储存、运输等粮油企业经营活动中,
作为交易凭证、财务核算依据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粮油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机关关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使
用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发票领购与发放
第四条粮油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后,方可领购
发票。

第五条粮油企业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发票领购申请表格;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粮油企业领购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种类、数量进行领购。

第七条粮油企业应建立发票发放登记制度,记录发票的领购、发放、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发票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粮油企业在使用发票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实际经营活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发票内容;
(二)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虚开发票;
(三)不得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四)不得丢失、损毁发票。

第九条粮油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粮油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发票、空白发
票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发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粮油企业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粮油企业应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粮油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可以处以下列罚款:
(一)转借、转让、涂改、虚开发票的,罚款金额为票面金额的5%以上10%以下;
(二)利用发票偷税、逃税、骗税的,罚款金额为所偷税款、逃税款、骗税款的1
倍以上5倍以下;
(三)丢失、损毁发票的,罚款金额为票面金额的5%以上10%以下;
(四)拒绝、阻挠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粮油企业有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粮油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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