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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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23
•【字号】苏价服字[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3月23日苏价服字〔2012〕5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将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12〕72号“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省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巩固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成果
去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上报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省物价局印发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为确保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省物价局近期再次发文,强调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优化经营、消费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科学发
展、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对现有目录进行完善补充,巩固工作成果。

二、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分工和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去年梳理上报目录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所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清理汇总,并将专项工作小结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汇总表》(省文附件二)于9月底前上报我局服务价格处。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自查工作,按照省物价局文件附件一的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底前报我局对口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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