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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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处置审查审批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本行规定权限内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按照授权审查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
方案。

第四条委员会按照“集体审议、科学决策、公正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委员会由7-9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行领导和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具体成员由行长确定。

第六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处置管理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本行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对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本行审批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

(一)审查、审批分行报请总行审批的超过分行行长受权范围、在总行行长权限以内的资产处置方案;
(二)审查分行报请总行审批的超过总行行长受权范围的资产处置方案;
(三)审查总行领导决定由委员会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负责资产处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负责对提请审议、审查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提请和组织召开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下达批复文件,督办资产处置委员会决议事项;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的管理;相关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处置情况等。

第三章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副主任委员或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和权利。

(一)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就重大、疑难问题或审查材料叙述不清的问题在会议上向汇报人提出询问,并独立对审查事项进行表决。

(三)根据审查事项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要求资产处置及分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提供咨询。

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

根据报审事项的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不得对审查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审查事项经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但出席会议的成员在表决时对审查事项提出若干完善意见,且意见较为一致时,主持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审查事项进行修改或附加一定的条件后进行再次表决。

第十二条委员会审查事项可采用会议审查和会签审查两种形式进行。

会议审查是指通过召开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的方式审查资产处置项目。

会签审查是指通过会签方式审查资产处置项目。

第十三条会议审查的主要流程
(一)资产处置办报告到会人数、议程安排;
(二)资产处置办向委员会成员介绍报审项目的情况、初审意见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并表决,形成表决意见;
(四)资产处置办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审查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凡是付诸表决的审查事项,须有超过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讨论事项和表决结果。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报行长签发。

第十六条会签审查的主要流程
(一)资产处置办制作会签审批表(含会签时间、事项、理由、处置议案、会签成员名单);
(二)委员会成员根据会签事项、处置议案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同意、不同意或附加条件同意);
(三)资产处置办根据各成员的会签意见起草会签纪要。

会签审批须由全体成员参加,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审查事项的报审程序
第十七条报请委员会审查的事项,总行按照以下程序和分工组织审查与批复:
(一)相关单位申请总行审批资产处置方案时,应将正式文件送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由资产处置办负责经办。

(二)资产处置办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决策。

审查报告应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处置资产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资产处置办征求相关部门对资产处置方案中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如需继续落实情况的,由资产处置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资产处置办根据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填写《审批申请表》,连同会议纪要和审查报告等申报材料一并呈总行行长审批。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办负责对提请委员会审查的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

符合规定的,向主任委员提请召开会议;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办确定受理的事项,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提请审查。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报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资产处置办应提前1—2个工作日将审查报告的电子文档提交参加审议的委员审阅。

第二十条对委员会审查同意的事项,总行行长有权否决,资产处置办应将否决情况记录在案。

对委员会已否决的事项,总行行长无权同意。

第五章审查结论的通知、变更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经总行行长审定同意或否决的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正式的批复文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批复文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总行行长在《审批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签发。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条款发生有利于本行的变化外,6个月内一般不予复议。

申请复议的项目,应由相关单位提出正式的复议申请,资产处置办提出审查报告,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四条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获准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审批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对附加条件通过的项目,应严格按附加条件办理。

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执行时,应比照申请复议程序提交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已获准资产处置方案的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处置结果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资产处置办提交处置情况报告。

相关单位应每半年向资产处置办提交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整体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办应对审查通过事项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测与管理,定期将相关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因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报告、调查材料不实,导致决策判断不准,或因工作差错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单位负责。

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特殊政策、决定和要求议定的事项,应附有关文件备查,并在会议纪要中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对审议事项进
行独立表决。

委员会成员每年出席会议的次数不得少于当年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资料由资产处置办负责统一分类保管。

资产处置办应认真审查项目送审材料,掌握审批程序,搞好会议服务,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保管、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行资产处
置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每年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工作应不
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成员、资产处置办工作人员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分行应相应成立资产处置专门班子,并按本规则制定工作细则,报总行资产处置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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