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亮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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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亮化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号】鞍政办发[2006]103号
•【施行日期】200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亮化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亮化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城市亮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亮化水平,美化城市夜间景观,有效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加速经济隆起、科学发展鞍山创造良好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进行亮化建设。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主要广场、重要路街、临街公园和商业繁华区为重点,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全
面做好城市亮化建设工作,不断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展现城市夜间活力,全力打造魅力鞍山,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城市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广场和道路亮化建设
重点对千山路(高速公路收费口至火炬广场)、胜利路(烈士山正门至立山广场)、建国南路(火车站至解放路立交桥)、园林路(解放东路至健身街)、二一九路、人民路(铁西广场至兴盛广场)、解放东路(新营广场至解放路立交桥)、光明街、铁西九道街、中华路、新华街、双山路和站前繁华商业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进行亮化建设。
(二)绿化景观带和绿地亮化建设
重点对千山中路(园林路至玉佛山隧道西口)南侧景观带,千山中路(高新区段)两侧绿地,千山西路(民生路至新钢广场)两侧绿地,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前绿地等进行亮化建设。
改造人民公园周边和园内的部分亮化设施,提高公园的整体亮化水平。
(三)繁华商业区亮化建设
重点对站前繁华商业区进行亮化建设和改造,主要通过组合设置轮廓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各种光源,形成风格各异、层次分明、动静结合、错落有致的夜间景观。
(四)新建办公楼、住宅楼亮化建设
重点是主要道路两侧新建的公用、民用建筑一律要安装亮化设施。
三、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写字楼要在楼顶部设置亮化灯,楼体要设置泛光灯。
临街民宅建筑要在顶层安装亮化灯。
(二)在人民公园周边安装景观灯,更新公园周边道路路灯,在园内增设亮化
设施,进一步提高亮化水平。
(三)沿街主要绿地设置照树灯、草坪灯。
(四)临街的商店、宾馆、酒店、歌舞厅等建筑要设置泛光灯,高层建筑物顶部要进行亮化。
(五)道路两侧各类商业网点的牌匾要采用动态霓虹灯亮化,其造型要反映经营特色和建筑特点。
(六)对于主要道路两侧新建的公用、民用建筑(包括胜利路、解放路等临街拟建的大、中型建筑),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在报送建筑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建筑物的亮化设施设计方案。
亮化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凡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建(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
四、责任分工
负责城市亮化建设工作的各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建局:负责全市夜景设施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胜利广场、站前广场和千山路、胜利路、二一九路、园林路及公园、绿地、桥涵等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各类商业网点门脸牌匾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铁东区政府:具体负责解放东路、建国南路、中华路、新华街、站前繁华商业区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铁西区政府:具体负责人民路、九道街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立山区政府:具体负责双山路、光明街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千山区政府:具体负责建国南路(四方台立交桥至杨柳河桥段)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千山中路(玉佛山隧道至火炬广场段)道路两侧建筑及绿地亮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建局作为城市亮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区政府要制定各自的亮化建设方案,由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具体责任部门,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承担的亮化建设任务。
全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本单位的亮化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协作配合,认真做好亮化建设工作。
亮化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档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体现出亮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品位,达到简洁、明快、经济、环保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城建局要加强对全市亮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城市亮化工作的舆论宣传与引导,对亮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要及时予以宣传。
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方案要求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批评。
(四)搞好日常管理。
各亮化设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检修,对损坏的设施要及时修复。
已有亮化设施的单位要按照城市亮化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对亮化设施进行改造完善。
要保证投入使用的亮化设施发光正常,显示完整,定时开启,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鞍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