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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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txt 人和人的心近来又最远,真挚是
中间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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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要点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民法的看法与基本源则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此中要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掌握三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看法和特色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
第四,民事代理
主要掌握四点:
(1)代理的看法和特色
(2)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拜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执行的原则
(4)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问题
第五,物权制度
要点掌握: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
第六,债权
要点掌握:
(1)债的保全和担保
(2)合同
在民法这一章,要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
看,民法也属于要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率较高。
所以,关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
上,要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归纳
一、民法的看法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看法
民法是调整同样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公则》规定,我公民法调整同样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看法,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当还包含非法人组织。
所以,我国的民法调整对
象可以视为:同样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富权益表现的是财富关系;人身权益表现的是人身关
系。
第一,民法中的人身权,包含人品权和身份权,其次,人品权益的详尽化,就是详尽人品
权,主要包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
信誉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奉养、监
护等人身权益,如亲权、家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拥有直系家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家属权
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三)我公民事立法的大要
1986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它拥有我公民事
基本法地位。
所以,主要记着: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了《合同法》,别的,还有《婚姻法》、《继承法》。
二、民法的基本源则
民事立法原则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则的标题。
(一)同样原则
(二)自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誉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严禁权益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例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
民事
法律关系是同样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
不一样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可以缺乏这三个因素,它们是:
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肩负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特其余状况下,自然人这
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余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资格。
所以,特别注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详尽的权益。
在我国,自然人拥有同样
的民事权益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
计时期,均拥有民事权益能力。
比方,婴儿一出生,便拥有了民事权益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经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益也许肩负民事义务的
能力。
它和民事权益能力不一样,任何自然人都拥有同样的民事权益能力,但并不是任何自
然人都拥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状况的不一样而
有所不一样。
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拥有可以经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执行民事
权益,并肩负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公则》第十一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 " ;同时还规定: "16 周
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本源的,视为完整民事行为能
力 ?quot;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遇到必定的限制,不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而只拥有必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公则》第12 条第 1 款规定: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也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
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 不可以完整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也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状况下,均不拥有以自己的
行为获得民事权益,肩负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公则》第12 条第 2 款规定: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 13条第 1 款规定: " 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赞同的范围内,依法赞同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
商户的经营,需要依法赞同登记。
我国《民法公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质
上认可个体工商户拥有名称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富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人以其个人财富对
企业债务肩负无穷责任的经营实体。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
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需的生产经营条
件;有必需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成立该分支
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肩负。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成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
富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富对企业债务肩负无穷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时期的债务仍应肩负送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
务人提出清账央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财富不足以送还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
个人的其余财富予以清账。
2.法人
(1)法人的看法
法人是指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
的组织。
法人能独立肩负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富、独立的责任、差异于非
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公则》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需的
财富也许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3)法人的种类
我国《民法公则》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是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肩负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
这种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集体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益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即刻起,享有民事权益能力;至法人停止时停止,民事权益能力消灭。
法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益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益能力时,即同时拥有民事行为能
力。
法人的民事权益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5)法人的成立、更改、停止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获取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更改是指法人在存续时期发生组织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主旨、业务范围等变
化。
法人更改的形态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更改,若有限责任企业更改为
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法人其余形式的更改,如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处、经营范围等。
法人的停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品的丧失,即法人的消灭。
我国《民法公则》第 45 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以下原由之一而停止:
①依法被撤掉
②解散
③依法宣布破产
④其余以致法人停止的原由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可以
完整独立肩负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备中的法人。
(1)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也许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依照协议,各自供给资本,实物、共同劳动的
一种形式。
合伙是民事权益主体依互相的协议而形成的特别形式。
在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
的财富,由合伙人一致管理和使用,而经营累积的财富则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督查的权益。
合伙人为合伙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结果
均归于合伙,由全体合伙人肩负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在合伙人之间,依各自的出资比率
也许协议的商定肩负;而在合伙与第三人之间。
则由各合伙人肩负连带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第13 条规定: " 企业可以成立分企业,分企业不拥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企业肩负。
企业可以成立子企业,子企业拥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到,分企业和子企业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有区其余。
(3)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是指为成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他的特色在于:筹建
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筹建中的法人是为成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是非法人
组织。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 即物、行为、智力成就和人身利益。
1.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以外,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实质控制或支配的
物质客体。
物在理论上,从不一样的角度可以有不一样的区分: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可分物与不行分物
(5)其余分类
钱币和有价证券也是物的种类。
有价证券主要包含:票据、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
提单和仓单。
2.行为
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
3.智力成就
智力成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适用新式、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含人品权,人身权,表现了一些跟人
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权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在民法上依照不一样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权益作不一样的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富权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央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劳范围可将民事权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依据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益和从权益;依据其成立要件能否所有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望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商定,义务人为必定的行为或不为
必定的行为,以满足权益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踊跃义务与悲观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肩负的法律结果。
民事责任的形式和分类认识一下即可。
其分类主要有:
①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余责任;
②财富责任与非财富责任
③无穷责任与有限责任
④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增补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正责任。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惹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更改、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更改、消灭的原由。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看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也许法人成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拥有以下特色: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必定的意思,以必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面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成立、更改、停止必定的民事权益也许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吻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可以获取法律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也许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两方行为,多方行为
2.财富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
表示以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借用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依靠于主行为。
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
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商定一定要有必定的形式或推行必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7.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有必定得原由才能成立的行为,原由不存在,行为就不可以奏效。
无因行为
是不需要原由的行为。
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8.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以上几点要点掌握1、 3、 4、 5、 6、 7。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
1.明示形式(1)
口头形式(2)
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2.默式形式
(1)推定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也许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踊跃的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
使别人据以推测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2)缄默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也许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的悲观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意
思表示而使别人据以推测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如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这种缄默即视
为接受继承。
不作为的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也许当事人两方有商定的状况下,才可以视为
意思表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吻合民事行为的构成因素的客观状况。
它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奏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吻合法定有效要件而获得法律认同的效劳。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奏效的前提,固然大多数人的民事行为成立与奏效同时出现,但
是,依旧有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不是同时的。
比方合同成立而未奏效造成的损失的法
律结果责任是缔约过错,而合同成立并奏效出现的合同损失的法律结果就有可能是违约责任。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必定的条件,而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也许不行就作为确立行为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劳,也许失掉法律效劳的依据的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色是:未来发生的事实;不确立的事实;由行为
人商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限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限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商定必定的限期,并把该限期的到来作为
行为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劳,也许失掉法律效劳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
期与条件的差异在于:限期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的。
3.无效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绝对、自然的、确立的不发奏效劳。
其分类:
(1)行为人不拥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赞同而由该限制行为能力人
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伤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歹意串连,伤害国家、集体也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罪律也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更改、可撤掉的民事行为
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自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内
行为人未予撤掉也许更改时,则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内行为人予以撤掉
也许更改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结果。
所以,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要误会的民事行为。
重要误会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
因素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正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也许利用对方紧迫需要或缺乏经验,以致两方的利益义务显然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伤害对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3)受欺骗而实行的民事行为
(4)受威迫而实行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更改、可撤掉的民事行为的差异是看能否伤害了
国家的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没有推行的,应当停止推行;已经
推行或部分推行,关于当事人已经获得的财富和造成别人的财富损失的,依据不一样状况
采纳以下方式办理:
①返还财富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劳不决的民事行为
效劳不决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即刻能否有效是处在不确立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
的第三人赞同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立其效劳的民事行为。
6.《合同法》相关合同的效劳规定
这一部分一定仔细看,是要点考试的内容。
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合同奏效的条件
(2)合同的成立和奏效
(3)合同无效的状况( 5 种状况)
(4)可更改、可撤掉的合同的不一样形
式(5)效劳不决的合同的种类
(6)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合同平时自成即刻奏效,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当办理赞同、登记等手续奏效的,则依照
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可以商定附带条件。
附奏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奏效。
附
排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无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行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也可以商定附限
期。
附奏效限期的合同,自限期届止时奏效。
附停止限期的合同,自限期届满时奏效
五、代理
(一)代理的看法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拥有以下特色:第一,代理人代别人为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第
四,代理法律行为的直接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其余相关看法的差异认识一下即可,不作细讲。
(二)代理的分类
1. 拜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点掌握)
2.本代理和附代理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执行的原则
代理人执行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一定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代理权执行的原则主要
有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执行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受权,也许虽经受权但代理权已经停止,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受权,但超出被代理人受权范围而为代理
行为,则构成越权代理。
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状况下,假如该代理行为未能获
取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劳,以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肩负,由此而使被代
理人发生伤害时,还要肩负伤害赔偿的责任。
(2)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执行代理权
在平时状况下,代理人一定亲身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必需时,才能
转托别人代理,且须早先获得被代理人的赞同,不然即应肩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状况,即自己代理、两方代理、和歹意串连。
所谓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两方代理,是指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余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歹意串连,指代理人在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通。
(四)代理关系的停止
拜托代理停止的五种情况:
1.代理期届满也许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撤消拜托也许代理人辞去拜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也许代理人的法人停止。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劳处于不确立状态,表现为:
1.自己的追认,假如无权代理获取自己追认,无权代理的结果才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劳。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掉,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给予第三人催告自己在一按限期内
作出能否追认的意思表示也许主动撤掉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益。
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自己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拥有表面受权的特
色,以致相对人有原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
代理同样的法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