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百科知识: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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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各种⾃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会给被保险⼈投保的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从⽽引起各种经济损失。
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作中,把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作为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赔与不该赔的⼀个重要依据,因为保险⼈只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洪⽔、破坏性地震、地⾯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起、雪灾、冰凌、泥⽯流以及空中运⾏物体坠落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的各种⽆形的经济损失。
如被保险⼈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停⼯、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资⽀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企业财产保险是根据风险程度制定的,所收取的保险费只能负责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停⼯、停业的损失、利润损失、租⾦损失和合同损失。
由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很⼴,涉及的问题也较复杂,若将各种单位损失都列为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那就必然要提⾼保险费率、增收保险费。
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需获得间接损失的保障,可根据各⾃的需要与保险⼈协商,特别约定加保有关间接损失的附加险。
各种间接损失的附加险同企业财产保险的直接损失⼀样,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进⾏投保,在原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已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些附加险的特约条款,以扩⼤承保的责任范围⽽获得保险的保障。
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企业停⼯损失险”的特约条款规定“在被保险⼈由于遭受企业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以致停⼯不能正常⽣产时,对直接受损部门(如车间等)在停⼯期间,所有必须⽀付的各项费⽤开⽀均由保险⼈负责赔偿;致使利润减少,影响企业利润留成时,保险⼈对企业留分配的企业基⾦,如新产品试制基⾦、⽣产发展基⾦,后备基⾦以及职⼯福利基⾦、职⼯奖励基⾦,按上年度同期企业留利⽔平(或双⽅约定赔付依据)负责赔偿,附加险的费率,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