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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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申请
用海预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
一般: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跨管理海域: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机关受理特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机关无审批权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不符合条件报送审查机关审核受理机关审核告知申请人
审查意见
上级审查机关
审核机关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征求意见
符合条件,作项目用海批复不符合条件
批准、登记、颁发证书同级政府告知申请人
续期
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招标、拍卖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制订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案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发布征求意见
招标、拍卖公告
确定中标人、买受人,与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成交确认
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10内公布结果
海域使用权转让
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二)不改变海域用途;
(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不批准
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告知转让双方
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