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国营东江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2016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国营东江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23
•【字号】惠府〔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国营东江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
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惠府〔2017〕17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收回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位于惠城区金榜路西侧古塘坳激流坑约12.89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为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征地项目留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收回土地位于惠城区金榜路西侧古塘坳激流坑片区,属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国有农用地,面积约12.89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
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三类地区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见下表:
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64600
园地49667
林地25067
养殖水面67067
未利用地19867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 天内到东江林场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7262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