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莉、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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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莉、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川15民终25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永邹利华曾珍
【审理法官】杨永邹利华曾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莉;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罗莉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莉
【当事人-公司】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罗莉
【被告】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罗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8:38:55
罗莉、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255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奋发路(德福汽车城)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清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某某高创锦业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鲁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头山路某某某某楼西南互联网产业基地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熊勇,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莉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罗莉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16657元。
上诉人向本院递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其减交诉讼费4997元,应交1166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6
日再次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缴纳诉讼费1166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罗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邹利华
审判员曾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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